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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虽无责 为何仍要被判“赔”?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08-18 07: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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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无责,为何仍被法院判决要负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不少网友疑惑“没责任还要赔偿,合理吗?

  本期栏目将结合多起案例并邀请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解读,揭示这项制度如何在冰冷的交通事故定责之外,为伤者点燃一簇温热的希望之火。

  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为何仍被判赔?

  侯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侯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侯某随即住院治疗,22天共花费医疗费8237元。经鉴定,侯某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案涉车辆所有权人为刘某,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各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

  焦作市中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侯某与毋某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毋某无责任,但因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对侯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侯某要求赔偿医疗费1800元、车损100元、伤残赔偿金1.8万元,没有超过交强险无责限额,故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侯某1.99万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包含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其中无责赔付彰显了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无责赔付不代表无条件赔付,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适用无责赔付。若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须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无过错为啥还要赔付?

  案例解读“交强险无责赔付”

  “我明明没错,交警也判我无责,凭什么还要我赔钱?”——在“谁犯错,谁担责”的朴素认知里,要求无过错者掏腰包,似乎有悖常理。

  然而,在侯某驾驶摩托车全责撞上毋某汽车、最终由无责方保险公司赔付近两万元的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并非“和稀泥”,其背后是充满人道关怀的强制制度设计“交强险无责赔付”。

  案例1停放车辆卷入事故链,无责车主为何还要赔偿?

  2019年9月27日凌晨00时53分,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秦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后,无牌二轮摩托车又与停在路边的经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无牌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张某某摔落在路边的尹某某的小型轿车后挡风玻璃上,致使秦某、张某某受伤,四车受损。

  张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该事故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经某某、尹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但张某某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某某、尹某某及其二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东安法院审理认为,经某某、尹某某在事故中无责,其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二人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根据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综合案情,法院判决承保经某某、尹某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张某某医疗费1000元。

  案例2无责方未投保交强险是否需个人承担赔付?

  在另一起案例中,被告刘某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原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后,致原告王某某车辆又撞至被告宋某某驾驶的车辆,致车辆受损,原告王某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被告宋某某无事故责任。

  原告王某某因事故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王某某将事故各方诉至法院。被告刘某某车辆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被告宋某某辩称,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宋某某是否应当就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涉事故属于多车相撞事故,被告宋某某虽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其车辆在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事故发生时,被告宋某某驾驶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王某某诉求投保义务人宋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什么是交强险“无责赔付”,如何理解赔付逻辑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西安市莲湖区人大代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介绍,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险车辆被认定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无责赔付的对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包括事故另一方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等)。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8000元。需要注意,购买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要求。

  “交通事故是一种社会风险,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在于将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风险纳入更广泛的社会分摊体系,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即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受害人仍可能面临重大损失。此时,通过交强险启动赔付机制,能让受害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赔偿,避免因责任划分而陷入救济困境。”朱长江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据此,并非所有交通事故中的无责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责”并非“无条件”,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无关,机动车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赔付”的主要场景包括哪些?

  朱长江介绍,交通事故中的“无责赔付”的主要场景主要包括: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两辆或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碰撞,其中一方被认定为无责任时,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例如,甲车全责,乙车无责,若甲车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乙车保险公司需在无责限额内赔偿甲车的损失。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但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损害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例如,行人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机动车无责,但仍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行人的人身伤亡损失。

  3.多车相撞事故。若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无责方对有责方损失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生命权优先”为核心的社会风险共担机制

  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制度设计并非否定过错责任,而是以“生命权优先”为核心的社会风险共担机制,其核心逻辑在于: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危险工具,即使无过错,也需为其参与的事故承担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这一制度通过强制保险分散风险,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才能合法上路,具有很强的保障属性,最终实现“受害人得以及时救济、社会秩序得以稳定”的双重目标。

  朱长江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方应及时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调查,确保因果关系认定清晰;受害人可以优先主张交强险赔付,无论责任划分如何,均可覆盖基本损失;若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可进一步追究侵权人或其投保的商业险责任。车主应当按时投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赖雯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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