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火车站逆行,撞到正常进站旅客的行李箱后摔倒身亡,老人同行家属向携箱旅客索赔60余万元……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件聚焦
老人逆行被绊倒去世
家属索赔顺行者60余万元
2019年3月8日,王姨打算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儿子小王送她到火车站进站候车。当日中午12时22分23秒,两人走到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时,乘客小张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后也打算前往此检票口进站。
12时22分27秒,王姨突然转身,逆行而出,想追随儿子小王离开检票口,行走5步后,即12时22分30秒,碰到了小张的行李箱,随即摔倒。王姨摔倒后休息2分钟,由小王和工作人员扶起离开,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上车后,王姨感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到达目的地后已意识不清,石家庄市急救中心到火车站接诊至某医院救治。经两次转院治疗,王姨于3月24日去世,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认为,母亲的摔倒,小张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至少承担60%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0余万元;小张则认为,王姨摔倒虽与行李箱有关,但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对其摔倒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逆行人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
躲避正常进站人群
小张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姨摔倒?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姨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通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即乘坐火车,而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王姨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说明小张与王姨有一定的距离,王姨逆行而出,理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的情况,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小王作为陪同王姨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王姨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小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小张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离开其控制,一直在身边合理范围内。王姨转身至碰到小张的行李箱,时间不足4秒。小张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既无法预见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三四秒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避让行为。此时,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姨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小张一方。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小张对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姨,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而非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旅客。同时,陪同老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协助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身安全。
>>相似案例
“不小心”酿成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公共场所,一个“不小心”,往往会酿成不必要的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多起法院判例看到,判决都清晰地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合理注意义务”边界的界定,以及在不同情境下责任归属的精细考量。
例如,2020年6月的一天,老汪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一脚踏上人行道,恰逢阿娣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碰,阿娣趔趄倒地。经诊断,63岁的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有余。期间,阿娣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阿娣遂将老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阿娣、老汪均是正常行走,但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碰,阿娣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对于阿娣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阿娣、老汪各半承担。老汪认为是第三人造成阿娣倒地受伤,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经核定,阿娣的合理损失为27.4万余元,一审法院遂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老汪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阿娣倒地受伤是否是与老汪相撞造成的,阿娣受损费用是否应当由老汪承担相应的份额。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110报警处登记表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内容,可以明确老汪和阿娣发生了碰撞,阿娣的伤也的确是老汪导致的。老汪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阿娣相撞,阿娣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因此,老汪本案中的诉辩明显与在案事实相悖,属于其逃避、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之说辞,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双方责任各半并无不当。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律师解读
公共空间需履行基本注意义务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合理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社会活动中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当损害的义务。其边界通常根据行为的性质、场景、行为人与他人的关系以及法律规定、行业惯例等因素来确定。在公共场所,如火车站,正常行进的人一般只需遵循常规的行走规则,对周围环境保持一般的注意即可;逆行或进行其他非常规行为的人,则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或给自己带来风险。
赵良善指出,过错责任认定中的“可预见性”原则是指行为人只有在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且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一般不承担责任。
“回看上述案例,小张作为正常顺行的旅客,手拉的行李箱在合理范围内,王姨突然转身逆行,时间不足4秒,小张无法预见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避让判断,所以小张不存在过失。”赵良善说,如果小张明知王姨有逆行的趋势,或者在王姨逆行过程中,小张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碰撞,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故意将行李箱往王姨的方向移动等,这种情况下可视为小张“可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小张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赵良善提醒,在公共场所,人们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循一般的行为规范和秩序。比如,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向行走,避免逆行、插队等不文明行为;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让老人、儿童等行动不便的人群;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要尽量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拥挤和碰撞;同时,陪同老年人或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确保他们的安全,不然,亦将难辞其咎。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法律不要求人人成为“风险预言家”,但要求公民和管理者以合理谨慎守护公共安全。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风险具有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同时,公民个体在公共空间活动需履行基本注意义务(如走路看路、避免随意放置障碍物)。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赖雯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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