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合同是最常见的“法律契约”,代表了诚信与责任。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履约时该怎么办,能否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典型案例案例1无力支付车位尾款 合同陷僵局法院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法官审结了一起车位认购合同纠纷案,清晰明确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2020年4月,原告甲某与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以12.4万元总价分四期购买车位一个。
甲某在支付前三期款项共计7.44万元后,因个人资金问题未能按时支付尾款4.96万元(协议约定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后开发商未向甲某催要,也未向其交付车位,双方的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2025年2月,甲某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关系并自愿承担协议约定的1.24万元违约金,由开发商在扣除违约金后向其退还已经支付的车位购买价款6.2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某自认无力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且甲某拒不支付尾款,导致合同长期无法继续履行,形成“合同僵局”。
本案符合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甲某无力支付剩余尾款,开发商既不催要,也未向甲某交付车位,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甲某违约,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未催告履行或主张权利,甲某也已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尾款购买车位,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可另行销售车位,其利益可通过违约金(甲某自愿承担)得到补偿,且甲某未因违约获得不当利益。
未央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发商之日解除;甲某承担违约金1.24万元;开发商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甲某剩余已付车款6.2万元。
判决向甲某和开发商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法律允许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石,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非主观恶意(如履约能力不足、客观情况变化等)导致的履行障碍,形成“合同僵局”。此时,若守约方怠于行使解除权,僵局持续将对双方乃至资源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为打破僵局、维护实质公平,法律允许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即在特定“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即使违约方也可能依法获得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因此,在“合同僵局”情况下,违约方在满足法定严格条件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的规则。这既非鼓励违约,也非免除违约方责任(甲某仍承担了违约金),而是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供的救济途径,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该裁判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妥善化解合同僵局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家具公司单方面解约不成 遭最高法驳回
某家具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来,家具公司因经营不善,便心生退意。于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就向房产公司发送了一纸解约通知,随后更是上演了一出“撤场大戏”:关闭店铺、拆除店招、清理办公用品……似乎一切都在宣告:这合同,我解定了。
面对家具公司的单方面解约,房产公司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双方因此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法律拉锯战,先后经过市中级法院一审、省高级法院二审。最终,家具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时,家具公司主张,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他们认为,自己已经通过实际行动达到了合同终止的目的和事实状态,因此合同已经终止。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家具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家具公司向房产公司发送的解约通知,并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家具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这场“解约大战”最终以家具公司败诉告终。
法官释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才能通过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为何家具公司作为违约方,不能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换句话说,只有当你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你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时,你才能通过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而在这个案例中,家具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这些权利。
其次,允许违约方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将极大地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也会破坏整个商业环境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由于家具公司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但家具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却要解除合同,正确的方式是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例3承租人因经营不善不想续租能解除租赁合同吗?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承租人因经营不善,不想继续租赁。此时,承租人能否以经营不善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019年10月1日,某石材公司与黄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某石材公司将其厂房出租给黄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10月至2024年10月,租金每年4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2023年9月22日,黄某向石材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目前我方生产受到影响,根据现在的经济状况,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减少双方损失,现向贵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厂房租赁合同》”。该件于2023年9月25日签收。
黄某诉称,受疫情影响已经不再经营石材生意了,要求解除合同,同意支付违约金10万元-15万元。
石材公司辩称,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黄某即不享有约定解除权,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石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黄某支付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租赁费40万元。
法院审理承租人支付8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租赁合同是否能够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黄某向石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已经实际搬离租赁场地,案涉租赁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已形成合同僵局。如一概不允许黄某解除合同,则势必导致案涉场地空闲,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因此,对黄某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但黄某作为违约方,需要对守约方石材公司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本案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已履行4年,石材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时并未对租赁物进行过专门改造,案涉租赁物易于再次租赁。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由黄某支付石材公司8个月的租金26万元作为赔偿。
>>律师观点特定情形可以违约但不会减少违约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并非违约方一概不能单方解约,在特定情形下,违约方是可以单方解约的。
赵良善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此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赵良善强调,不过,即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免除。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指出,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契约”,一旦签订便需严格遵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单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权是民法典有关合同的重要制度,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一般原则上属于守约方,当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单方解除无效。
若出现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或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违约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包括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韩朝泽律师强调,经济行为的稳定性、连续性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即使在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依然存在,都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补救,而非贸然解除合同。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不要仅凭对方违约就主张解除合同,而是尽量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纷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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