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颖)9月11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省水利厅日前出台《陕西省用水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省用水权收储制度初步建立。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省水利厅在充分研究省内初始水权分配情况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土地收储有关做法,吸纳内蒙古、宁夏等省区用水权收储经验,探索建立用水权收储制度,盘活水资源存量,研究制定了该《办法》。”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共5章19条,内容包括总则、用水权无偿回收、用水权有偿回购、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明确了用水权收储无偿回收、有偿回购形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用水权实施无偿回收,对水利枢纽和水网工程新开发用水权增量实施适时适量收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余用水权实施有偿回购,经依法授权的单位可以开展用水权收储有关工作。
同时,《办法》对无偿回收和有偿回购的条件、流程、监管及配置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并提出闲置用水权指标认定书、回收闲置用水权指标决定书、用水权回购意愿书、可回购水量认定书的参考样式,指导相关工作开展。
《办法》明确,无偿回收的用水权用于政府统一配置,首先要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粮食生产用水或者重大项目水要素保障;有偿回购的用水权采用有偿模式进行配置或用于用水权市场交易,有偿配置优先保障重大工业项目或者区域政府建设的重点项目,旨在推动水资源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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