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法定最高刑期为6个月拘役的危险驾驶罪,视情节、后果等还可能触犯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或最高刑期为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国庆、中秋双节即将到来,假期是亲朋好友聚会饮酒的集中时间段,由此导致的醉驾也比日常高发。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明确对6种情形的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
背景
醉驾入罪标准优化后
案发量大幅下降但仍高发频发
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了醉驾入罪的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与2013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意见》最大的变化就是优化了醉驾入罪标准。《意见》没有改变醉驾的标准,但改变了之前“超过80毫克一律入罪”的司法实践。通过把“具体情节”考虑进去,设置了血液酒精含量每百毫升80、150、180毫克三条线。首先,在80至150毫克之间的,如果没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理情节,不再刑事立案;其次,对于150至180毫克之间的,如果没有规定的情节,则适用缓刑;超过180毫克的,则判处实刑。
优化醉驾入罪标准不等于放松对醉驾的打击。最高检指出,同时,有的群众对法律和新规缺乏了解,有的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醉驾案件仍然高发频发。对于醉驾肇事逃逸、醉驾再犯、醉驾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案例1
醉驾肇事后逃逸连续冲撞危及公共安全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4年6月18日7时许,郑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向右侧变更车道的一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郑某驾车逃逸,途经城区主干道人流、车辆密集区域,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行为。当郑某驾车逃逸至锦江区人民南路与滨江西路交叉路口时,再次与两辆小型汽车相撞。为摆脱受损车主拦截,郑某驾车继续逃逸,后与现场两辆受损车辆再次相碰后逃离现场。当日11时许,郑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毫克/100毫升。郑某负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赔偿三名受损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危及沿途车辆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意见》规定,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0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5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例2
醉驾导致两起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
从严从重处理
2025年2月10日18时许,喻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某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二人商议调头后在路边具体协商赔偿事宜。但喻某某调头后未停车,而是自东向西驾车逃逸,其间又与另一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喻某某弃车步行逃离现场,被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的酒店停车场查获。经鉴定,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毫克/100毫升。喻某某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2毫克/100毫升,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从重情节。考虑到其醉酒程度深,案发时间段为下班高峰,案发地人、车较多,喻某某驾车先后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处罚逃逸。尽管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喻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2025年2月24日,检察机关以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同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案例3
酒驾醉驾后两年内再犯的
从重处理
2023年6月22日,邱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5日晚,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毫克/100毫升。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邱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12月27日,检察机关以邱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4
醉驾被查处不配合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
2024年12月4日23时43分许,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西侧主道由北向南行驶,发现前方十余米处民警设卡检查,吴某驾车立即向右掉头进入辅道向北逆向行驶。一辆警车准备拦截,吴某所驾车辆避让不及撞到警车车头。吴某随即又继续驾车向左转弯行驶了约1公里,后被警车追踪拦截停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吴某赔偿警车维修费人民币17800元。
按照《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毫克/100毫升,但其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并撞到警车,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2025年4月24日,检察机关以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4月30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5
醉驾让他人顶包的 从重处理
2024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东海路其住宅附近下车,为便于停车欲移动路边路锥,遇民警执勤检查盘问,其谎称自己系路人,否认驾驶过该车辆,民警遂排查邻近住宅业主,丁某之妻贺某某在排查过程中到场,冒充自己是车辆驾驶员,丁某未予以否认。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系丁某驾驶车辆,于次日凌晨对其做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虽然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是其在被查获时谎称自己系路人,并在妻子顶包过程中未予否认,妨害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导致呼气测试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延迟三个多小时,应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8月1日,检察机关以丁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鉴于贺某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对丁某当日是否饮酒并不明知,其临时顶包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案例6
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从重处理
2024年3月9日3时30分许,黄某某(持C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手动挡汽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后溜车,碰撞同向行驶的小型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67.07毫克/100毫升。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审查,黄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汽车属于手动挡小型轿车,需持有C1类驾驶证才能驾驶,与黄某某所持的C2类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属于《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2024年8月27日,检察机关以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综合新京报等
醉酒后开启自动驾驶,能否从轻处罚?
法院:现阶段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不会减轻醉驾者刑事责任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醉驾时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危险驾驶案。经审理,法院明确指出,当前阶段的自动驾驶技术仍属于辅助驾驶范畴,车辆行驶安全的最终责任人仍是驾驶者。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男子夜间酒后驾车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
2023年3月某日夜间,闫某某与几位朋友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已是凌晨,其中一位朋友叫了代驾,代驾驾驶闫某某的汽车将其朋友送到了家,由于朋友叫代驾后设置的终点仅是到朋友家,因此代驾随后就离开了。
闫某某看时间很晚了,觉得路上没有什么车,且认为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具有自动驾驶的功能,可以自动躲避障碍和保持车距,因此没有什么危险。于是,闫某某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
在半路上,闫某某驾驶的汽车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拦截检查。民警在询问闫某某时发现其神色紧张、满口酒气,遂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0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对闫某某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其带至医院,在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化验。经血液检验,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以闫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案件被移送至东城区法院审理。
辩护人:被告人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犯罪情节较轻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闫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闫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多条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包括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配合民警工作、醉驾路程较短等。辩护人认为,整个醉驾过程中,闫某某的电动汽车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现今自动驾驶技术相对成熟,能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及时刹车,因此闫某某此次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请求对闫某某从轻判处。
法院:现阶段自动驾驶在我国处于试点、示范应用阶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闫某某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后可以减轻对公共安全危害的意见,经查,现阶段自动驾驶在我国处于试点、示范应用阶段,各地对申请自动驾驶主体、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级别及试点、示范区域均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闫某某被查获时明显不符合上述要求;现有证据未显示其车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被查获时已开启该功能,即便其已实际开启,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亦显示该车辆对驾驶员的依赖性较高,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闫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闫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其车辆具备并开启自动驾驶功能,道路危险性大大降低,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启用驾驶辅助功能仍属驾驶行为
驾驶人仍应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将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划分为L0-L5六个等级:L0级(应急辅助),紧急情况下提供辅助功能以辅助驾驶员避险;L1级(部分驾驶辅助),可辅助控制单一维度,如定速巡航、车道保持,需驾驶员全程监管;L2级(组合驾驶辅助),可同时控制方向盘和油门,如自适应巡航、车道居中等,但仍需驾驶员随时接管;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在特定环境下可完全接管驾驶,需驾驶员在系统请求时接管,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L4级(高度自动驾驶),特定区域内无需人工干预,但超出范围可能无法运行;L5级(完全自动驾驶),全场景全条件无需人工干预。L4级、L5级尚未实现商业化,仅在部分封闭园区或特定区域进行测试。
案发时,我国市面上的智驾汽车都属于L2级以下,即使被告人闫某某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其所处的醉驾状态使其不能有效监管自动驾驶情况,其驾驶的电动汽车也未达到高级别自动驾驶水平,电动汽车仅有驾驶辅助功能,不能替代驾驶人员执行驾驶任务。因此,闫某某辩称的启动自动驾驶功能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而且,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就具有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的危险。行为人一旦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开启了自动驾驶,无论是否在空无一人的道路上行驶,被法律类型化的危险已然存在,不会减弱。闫某某在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选择驾驶机动车,其具有犯罪故意。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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