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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致人重伤昏迷 司机为何被判全责?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5-10-20 07:35:45 编辑:张进 作者: 版权声明

一次看似寻常的临时靠边停车,一次猝不及防的开门动作,酿成了一场导致他人重度伤残的惨剧。近日,一起关于“开门杀”的案例登上网络热搜,司机徐某敏因一系列过错,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2023年6月9日,广东汕头一小车司机徐某敏搭载一名乘客行驶至某路段时,将车停靠在路边,车身与路边留出大约1米的空隙。就在这时,60岁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段同向行驶,恰好从这1米的空隙经过。突然,车内乘客打开了车门,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龙湖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徐某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因颅脑重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共计232天,至今昏迷。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一级和八级伤残。而事故中,被告徐某敏驾驶的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被告徐某敏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作为原告,将徐某敏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起诉至龙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陈律师表示,车主驾车经过泰山南路路段时,随意在路边停车,没有停到指定的停车位,然后没有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车辆,就放任乘客打开车门。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已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作出认定,认定被告徐某敏负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在道路交通安全中,驾驶人对车辆及乘车人的行为负有管理义务。本案中,徐某敏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时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未对乘车人徐某的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其停车行为为“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徐某敏未尽到安全驾驶及车辆管理责任,需对乘车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被告徐某敏驾驶的小型汽车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因被告徐某敏未为案涉车辆购买第三者商业险,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案判决: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43370元的赔偿责任。此外,尚余1520430元的赔偿责任须由徐某敏承担。

这起案件以其沉重的代价,再次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律师解读

两项核心过错构成事故发生直接诱因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徐某敏存在两项核心过错,构成了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一是违规停车,二是未尽管理义务,司机作为驾驶人未提醒乘客观察后方,放任危险行为发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未履行安全停车和管理乘客的义务,其行为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承担全部责任是合理的。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交警和法院认为,从违法停车到未履行提醒义务,这一系列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因此,司机徐某敏作为交通行为的主导者和车辆的控制者,需要为整个事件链承担全部不利后果。此外,一旦“开门杀”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且行为人被认定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就不仅是民事赔偿问题,而且面临着刑事犯罪的真实风险,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这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将车停在允许停车的正规车位或安全区域,绝对避免在禁停路段、路口、弯道等危险地点停车。提醒义务不可忘,在乘客下车前,驾驶员必须主动、明确地提醒后方来车,这是驾驶员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此外,足额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建议100万元以上),是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基本保障。”韩朝泽说。

延伸

“开门杀”造成伤害

类似案例在全国多地有发生

乘客是打开车门的行为人,对此是否应该有责任呢?实际上,类似案例在全国多地均有发生,责任划分因情节不同而存在差异。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此前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被告人黄某通过接单平台搭乘袁某到目的地后,在禁止停车路段靠右停车,其时两人均仅顾着结算费用,没观察后方来车情况,袁某从后座左侧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后方罗某正驾驶着电动车前来,罗某的电动车与小车车门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网约车司机黄某在禁停区临时停车且没尽到提醒乘客确认安全才下车的义务,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袁某没有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直接打开车门致人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需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除司机黄某负刑事责任外,袁某也对罗某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在安徽淮南中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2023年6月21日,曹某驾驶出租车在淮南市某商业区路口临时停车,该车后排乘客刘某开门下车时,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摔倒受伤,赵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碍他人通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曹某违规停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伤者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曹某和乘客刘某的共同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曹某违规停车行为和刘某未尽注意义务开车门妨碍他人通行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交警提醒

如何防范“开门杀”“鬼探头”

“开门杀”事故往往由于驾驶员或乘客开门时不观察后方情况所致。而与“开门杀”同样危险的还有“鬼探头”事故,这类事故指行人或非机动车从视线盲区突然窜出,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避让不及。

在银川市,一名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通过路口时,因视线被遮挡,与一辆直行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提醒,不少驾驶员和乘客对“开门杀”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开门下车是简单动作,无需特别注意。实际上,突然打开的车门会使后方车辆和行人措手不及。骑车人紧急避让时易与后方车辆发生碰撞,或直接撞上车门,造成严重伤害;“鬼探头”事故则常发生在公交车站、红绿灯路口和道路狭窄处。这些地方的共同特点是存在视线盲区,驾驶员无法提前观察到即将出现的行人或非机动车。

在防范“开门杀”时,乘客和司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荷式开车门”法,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也就是左侧用右手开,右侧用左手开。当换成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时,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头部和肩膀不由地向外看,便能及时观察到后面驶来的车辆、行人情况。2.“两段式开门”法,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前提下,驾乘人员开车门时,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往后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略微打开的车门,起到了示警的功能,而这也是相比“荷式开车门”更具优势的方面。

而防范“鬼探头”的关键在于提前预判和减速。驾驶员在经过公交车站、路口、斑马线等高发区域时,要提高警惕,提前降低车速。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最重要的是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随意横穿马路。通过路口时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遇见前方状态不明的车辆时应警惕,做好减速观察等防御性判断,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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