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第一次救人,浙江杭州的高先生本想发视频到网上“记录一下,求夸夸”,却意外陷入一场侵权争议。近日,男子勇救落水女子后网上发布视频,被对方以“侵犯肖像权”举报下架一事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
救人后发现场视频,被救女子举报“侵权”
时间回到10月14日晚,在浙江杭州拱墅区的运河,“噗通!”一声异响引起途经此处的高先生的注意,只见水面上一个人影在挣扎沉浮。来不及多想的高先生迅速踢掉脚上的拖鞋,纵身跃入河中。
高先生回忆,当时河水冰凉,且河底布满碎石,每踩一步都硌得生疼。他奋力游向女子,黑暗中只能凭借模糊的轮廓和本能的反应,一把抓住对方,用尽全力将其往岸边拖拽。高先生称,当天晚上他独自忍着疼痛前往医院,清理脚上伤口,并打了破伤风针。“我是第一次救人,就想把视频发到网上记录一下,也想让网友们夸夸。”高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救人经过被路过的网友拍了下来,次日(15日)他将获取的一段视频传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
然而,高先生等来的不是期望的赞许,而是一盆“冷水”:视频发出后不久,被救女子联系上他,要求删除视频。高先生尚在犹豫之际,平台的下架通知便紧随而至——对方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进行了举报。在高先生看来,视频全程无法清晰看到被救女子的面部,“对方不留半点情面,真的太寒心了。”
当高先生的义举与被救女子的顾虑碰撞,网友咋看?
“大哥为了救人,受伤又破财,发个视频记录一下救人过程却被直接举报,这也太伤人了吧!”“一码是一码,视频传播热度高,对于女生来说也会造成持续的伤害。”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搜索发现,该事件经报道后引起广泛讨论,许多网友强烈支持高先生,为他的见义勇为点赞,同时对被救女子的处理方式感到失望,另一部分网友则关注到法律规定和个人权益,认为无论出于何种初衷,未经同意发布带有他人形象和遭遇的视频,确实触及了肖像权和隐私权的红线,强调救人的善举和侵权的行为需要分开看待。
还有不少声音超越了简单的“对错”之争,他们既肯定高先生的义举,也理解被救女子的顾虑——见义勇为值得全社会赞扬,但在事后记录和传播善举时,应保护好被救者的隐私和肖像;被救者保护自身权利理所应当,但在方式上,一次温和的事先沟通或许比直接的法律手段更能体现对善意的感恩。
就在网友议论纷纷时,高先生也坦然表示,自己也有过错,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把视频发到网上去。高先生还说,自己唯一不满的是女子态度有些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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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下男童后发视频被其母举报侵权
在情与法的天平上,类似的纠结与碰撞,已在多个见义勇为事件中上演。例如,2020年11月14日上午,安徽马鞍山的一家工厂外,一男孩被独留车内,头探出车窗,脖子卡在窗玻璃上,情势危急。工厂的几名员工发现后,试图进行安抚和施救,男孩最终在家长的及时到场下获救。凌先生作为解救者之一,将现场情况拍成短视频上传网络。
按理说,好心人帮了忙,孩子家长应该感谢才是,但凌先生却被孩子妈妈指责了。原来,凌先生把救援过程拍摄下来发到了网上,家长认为这个视频侵犯到了隐私权。徐女士认为,如果凌先生对关键隐私信息进行模糊处理,自己是可以接受视频存在、让人们引以为戒的。然而徐女士担心,正在流传的、未经处理的视频恐对孩子未来的学校生活造成困扰,“在宝宝的心里留下阴影”,损害幼小的自尊心,因此一直向凌先生寻求进行删除。
律师说法
涉肖像与隐私双重风险不仅仅以“是否露脸”为唯一标准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卫东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0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高先生发布的视频中,被救女子的面部并未清晰可见,但法律上认定是否构成‘肖像公开’,并不仅仅以‘是否露脸’为唯一标准。肖像不仅仅指清晰可辨的面部影像,也包括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整体形象,如体型、衣着、动作、所处环境等综合因素。”
张卫东说,在这段视频中,被救女子处于水中挣扎、被救助的特定场景,即使脸部模糊,但如果她身边的亲友、同事或熟人足以通过其他特征(如衣着、体型、事发地点、时间等)辨认出是她,那么依然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公开”。因此,从形式上看,高先生未经女子同意,将包含其形象的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确实在外观上符合“未经同意公开他人肖像”的法律特征,即便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也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不只是“露脸”才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不仅包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也包括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张卫东认为,从女子落水遇险情况看,该女子处于一种不愿被公开的个人紧急状态和脆弱时刻,可以认为此种情况下属于其私密活动与私密状态。而高先生发布的视频,不仅展示了她的形象(肖像权),更记录了她身处险境、亟待救助的“非常时刻”。这种状态,是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被公开、记录甚至传播的。因此,该视频的发布,不仅可能侵犯肖像权(因其形象被公开),也有可能侵犯隐私权(因其处于一种极端脆弱、非自愿公开的状态)。
“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上值得高度赞扬、法律上也给予一定保护和鼓励的行为,高先生发布视频,尽管出于善意,但在形式上确实存在对女子肖像权与隐私权的潜在侵害。”张卫东说,我们应当鼓励善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同时也需引导公众在记录和传播善举时,多一份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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