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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女工遭遇“执行难”质疑公司“金蝉脱壳”规避赔偿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10-28 07: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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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程序,安女士终于在法律上赢得了与用人单位的纠纷,获赔25万余元。然而,这张沉甸甸的胜诉裁决书,如今却面临“执行无门”的尴尬。她怀疑,用人单位悄然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注销,致使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胜诉之后,如何拿到赔偿款又成了横在她面前新的难题。

  尴尬:两年维权终胜诉 赔偿却又成新问题

  “这件事发生在2022年夏天,这些年虽然经过工伤认定、仲裁等流程,但应有的赔偿却迟迟未能拿到。”近日,49岁的安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其维权过程。

  安女士说,2022年6月她和陕西铂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域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负责在西安北站进行核酸采样工作,“我从2022年6月18日开始上班,同年7月10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上班路上不慎发生车祸,造成颅脑损伤,此外由于发生事故时倒地昏迷,烈日下地面的高温也造成我全身多处烫伤,情况很严重。”安女士说,她被送往医院后在重症监护室中昏睡了6天,治疗费用是由造成事故的汽车的保险公司理赔的。

  安女士回忆,因为受伤严重,行动不便,她出院后休养了一段时间,此后再也没去公司工作,公司也未询问她工作的计划和打算,“因为是在上班途中出现的事故,我主动联系了铂域人力资源公司的领导,看能否走工伤认定,给予一定的赔偿,领导说向上汇报,之后也就没消息了。”安女士表示,在公司一直没有明确态度和回复的情况下,她选择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这一问题。

  2023年年底,经过工伤认定,安女士伤残等级被认定为九级,记者在《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上看到,安女士伤残情况为右颞叶脑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部硬膜下出血;左颞部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等,认定为伤残九级。

  “劳动仲裁是今年年初下达的。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247元、支付工伤鉴定费389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2400元、支付伙食补助费1380元。在公司不履行的情况下,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目前结果是执行不下来。”安女士说。

  困境: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公司曾变更负责人及申请注销

  今年9月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向安女士出具《执行裁定书》。记者看到,申请人为安女士,被执行人为陕西铂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案件进行到执行程序后,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包括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限制消费等有关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法院已穷尽执行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安女士说,就在自己维权的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实早已更换,“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出事之后,2024年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马某某。”安女士说,申请强制执行后,据法院介绍,目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的账户此前就被法院冻结过,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此前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目前变更为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怀疑公司是故意而为之。

  记者通过企查查App查询陕西铂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17日,公司共有三条限制高消费信息,总金额35万元,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均为马某某。公司变更记录显示,2024年2月22日,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投资人由张某变更为马某某。此外,公司曾于2024年3月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但同年4月有关税务部门提出了异议申请。

  “目前需要我自己寻找老法定代表人抽逃资金、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证据,但这些证据我个人根本无法查询,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安女士无奈地说道。

  10月27日,记者通过安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该公司此前的负责人张某,对方称其是公司当时项目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我,公司现在属于破产的情况。”至于安女士质疑的情况,张某称他不知道,随后以在工作为由挂断了电话。

  解读:公司行为可能具有恶意性质 需进一步举证

  有律师表示,公司在产生了生效裁决确认的债务后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注销,若能证实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债权人陷入“执行难”的困境,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恶意逃避债务”,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责任。

  首先,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免除公司的债务责任,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债务应由公司财产承担,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无关。在本案中,安女士质疑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从张某变为马某某)来转移资产或逃避执行,需进一步调查其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滥用职权,该变更是否涉及资产隐匿或职务安排以规避个人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在变更前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行为,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本案中,公司曾于2024年3月申请简易注销,但后因税务异议被阻,这进一步佐证了其行为可能具有恶意性,目的是使安女士等的债权无法实现。

  最后,如果还有证据能表明股东或原法定代表人存在与公司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情形,还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追究个人责任。总之,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已有逃避债务的违法嫌疑,安女士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一步举证,以确认其恶意性质并追究相关方责任。

  建议: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面对安女士所遇的“执行难”问题,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应聚焦于追究公司背后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通过多途径收集证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或提起派生诉讼,以突破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困境。

  首先,安女士应立即启动证据收集程序,重点围绕“股东抽逃出资”“财产混同”或“原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等情形。具体操作上,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公司的银行流水、工商档案和财务记录,以发现资产转移或抽逃出资的线索。例如,若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变更前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界限模糊,即可主张“人格混同”,依据《公司法》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安女士应保存好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公司变更记录等文件,作为核心证据链。

  其次,在程序上,安女士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样,若原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法院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最后,从策略角度,安女士可以综合利用法律威慑和公共资源。例如,申请法院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投诉,请求监督执行程序。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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