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25-10-28 11:17:40 编辑:张进 版权声明
10月27日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发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西安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2月11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曲江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反映其与西安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对方拒绝退还订金。经查,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添加了“本合同单自订单之日起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款项,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
“退款难”是消费者长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本案中,涉事经营主体通过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单方面、不合理地剥夺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和退款权,免除自身责任,严重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案件的查处,警示所有经营者,格式条款不是“免责金牌”,任何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并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蓝田县某液化气站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5年5月23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蓝田县某液化气站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存在充装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1个充装班次仅1人实施充装活动,且未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的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1)、8.6.3.1(1)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2.2(4)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
气瓶充装是城镇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安全风险高度集中的领域。本案中,涉事企业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活动,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风险。案件的查处,警示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安全技术规范是必须严格遵守的“铁律”,绝非一纸空文。任何为了追求效率、降低成本而牺牲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西安市未央区某淀粉制品厂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接到监督抽检报告,显示西安市未央区某淀粉制品厂生产的“手擀粉”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小作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罚。
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体系的源头和基石。本案中,通过监督抽检的“显微镜”和实验室检测的“指挥棒”,让隐藏在食品中的安全隐患现出原形。案件的查处,既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生动体现,也是一次对食品生产行业的有效规范和警示,倒逼食品生产者必须将食品安全视为生命线,严格依法组织生产,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
案例四: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6月10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新城大队接到案件移送函,反映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视频直播时买酒送手机、现金、金条的承诺。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下单量,其主播在微信视频直播时,承诺向直播期间下单买酒的消费者送手机、现金、金条,但事后没有兑现承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
“直播间购物送高价值赠品”这一新兴营销模式,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证据易逝、责任主体复杂。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精准固证,准确认定了“以赠送黄金为名诱导消费,实则无法兑现或赠品不符”的违法事实。案件的查处,对破解直播带货监管难题,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意义。警示所有网络经营主体,直播间的口头承诺、宣传字幕均构成合同要约的一部分,与商品本身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套路营销”和“虚假诱饵”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五:西安市莲湖区某食品商行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6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执法人员对西安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某品牌食品生产日期进行篡改之后再行销售。经查,门店负责人从拼多多平台购买手持迷你喷码机、油墨稀释剂等物品,指示员工对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篡改之后再行销售,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没收涉案食品及工具的处罚。
一台小小的手持喷码机,喷印的不是生产日期,而是商家漠视食品安全的“黑心印记”。为谋取私利,商家肆意篡改生产日期,这不仅践踏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将大众健康置于险境。本案中,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固定证据链条,联动异地执法力量追回涉案食品。以“四个最严”为利器,对涉事商家予以罚款并没收作案工具。这记“长牙齿”的执法重拳,不仅震慑了违法者,更向全行业敲响警钟: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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