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1-01 18:05:28 编辑:曹家旬 版权声明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办事处就一起养犬管理案件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因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被处以罚款。

根据蛇口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孙某某于2025年9月19日10时04分,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半岛城邦一期3栋消防梯处,实施了“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犬链且未整改”的行为。蛇口街道办事处经立案调查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蛇口街道办事处拟对孙某某作出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文书明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法定权利。
遛狗“不牵绳”是违法行为
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被犬只咬伤如何维权?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若被犬只伤到,应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保障自身健康安全,同时及时联系城管执法部门(12319)或公安部门。对犬只造成的伤害,可依法向犬主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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