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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56岁工人垃圾车上摔下重伤昏迷 家属:“层层转包”难维权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5-11-11 07: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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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从垃圾车上的跌落,让56岁的父亲至今躺在ICU中。而比巨额医疗费和严重伤势更让家属感到无助的,是事故背后那个无人承担的责任“真空”地带。

清运垃圾时从车上摔下

医院已四下病危通知书

王女士的父亲(公公)冯先生56岁,今年10月31日上午8点左右,冯先生在西安市雁塔区成长大厦门口为一商户清运建筑垃圾时,不慎从垃圾车上跌落,至今在医院ICU中治疗。“我爸之前一直在做零工,有时跑腿送送东西,有时给建筑工地拉一些垃圾,工作基本上都是熟人介绍。”王女士说,10月31日上午,父亲冯先生经一货车司机介绍给商户清运垃圾,在装卸垃圾时从约2米高的车上摔下昏倒,被紧急送往陕西省人民医院治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医院11月7日出具的《临时诊断证明书》上看到,冯先生简要病史为“高处坠落致意识丧失2小时余”,初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骨折、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腰椎骨折、胸椎骨折、肋骨骨折等,需继续住院进一步抢救治疗,情况十分严重。

“医院已经下了四次病危通知书,目前治疗已花费10余万元,情况依旧不容乐观……”王女士说,事发后父亲的治疗费用一直是个人垫付,无人主动处理此事,因为“层层转包”的复杂关系,维权很是艰难。

家属质疑:层层转包导致的安全事故

王女士表示,事发后她多方了解到,产生建筑垃圾的KTV商户作为项目的发包方,将商铺的建筑垃圾清运转给了负责拆除的张某,因需清理建筑垃圾,张某又联系到了货车老板田某,随后田某联系了手下司机,这名司机又将她父亲叫来干活,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聊天记录显示,有时是田某通过银行账户给父亲支付工费,有时是司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费。

“这是一起因违法分包、转包导致的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家属认为,负责拆除的公司将垃圾清运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行为。且在整个作业过程中,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与管理。

谁是用工主体?

各方都有说法

11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当时叫冯先生前来干活的司机,这位司机表示,冯先生是长期干装卸的,做他们这行基本都认识,“当时车上就他一个人,脚底下没踩稳出事了,从2米高的车上摔了下来。”这位司机称,他就是一名司机,不负责现场的其他事务,当时是受老板田某的委托,找人过来干活,“老板给拆除公司找的工人,用工主体到底是谁我也不清楚,有时是工地把钱结给我了,我替老板代付给工人。”

而田某则表示,是负责拆除的张某找的他,让其帮忙找工人,“我们没有公司,也没资质,是替工地叫的工人,我们只拿运费,不养工人。”田某解释,工人受伤大家都不愿意看到,家属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找有关部门处理。

11月10日下午,记者又联系到张某,张某称其负责工地的拆除工作,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找到了田某负责清运。张某表示,拉垃圾的人是田某找来的,出问题应该由田某处理。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西安市雁塔区应急管理局已介入调查。

律师说法

无论用工主体是否存在过错 都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本案中,冯先生虽未与任何一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与货车老板田某之间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重实质而轻形式,判断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安排、并从该单位获取劳动报酬。在本案中,若冯先生由田某的司机叫去干活,报酬部分由田某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田某对冯先生进行了工作安排和管理,并支付了报酬,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法律上也可能认可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但须结合其他工作安排、管理的证据综合判断。

朱长江表示,本案存在工伤和侵权竞合的可能,对于家属而言,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立即着手固定证据,并同时启动工伤认定。

在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上,只要冯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无论用工主体(田某或违法发包方)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一种法定责任,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本案中的相关方可能存在未提供或未有效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民法典》中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保障义务的规定,构成了侵权责任。

“建筑垃圾清运这类作业通常对承包方的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有特定要求,建筑垃圾清运资质通常要求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需满足车辆规模、场地、管理制度等条件,自然人(个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无法满足资质审批要求。”朱长江说,本案中,当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张某),或张某再次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个人(田某)时,就构成了违法分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等领域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意味着发包方可能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使冯先生与发包方无直接劳动关系。若有证据证明货车老板田某与冯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货车老板田某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最后,若有证据证明本案属于违法转包,在违法转包的链条中,所有上游的、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发包方都无法置身事外,他们违法将业务转包的行为是导致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最终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例延伸

工程转包三次 工人受伤谁买单?

工程经三次转包,工人施工时意外受伤,维权却遭遇各方“踢皮球”,究竟谁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前,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甲公司将净化水厂构筑物结构施工劳务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转包给卢某某,卢某某又转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又转包给王某立、张某某,王某立、张某某雇佣李某某施工。

2023年4月7日甲公司塔吊司机在协助王某立、张某某施工过程中将李某某撞伤,李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立、张某某垫付42000元医疗费。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张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甲公司、乙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立、张某某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组织不严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乙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卢某某,卢某某又将部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王某某,王某某又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王某立、张某某,乙公司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塔吊司机在协助王某立、张某某施工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将李某某撞伤,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塔吊司机系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甲公司承担;王某某、卢某某存在层层违法分包,未对工程施工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甲公司承担10%过错责任,乙公司承担20%过错责任,王某立、张某某承担30%过错责任,卢某某、王某某各承担10%过错责任,李某某自身承担20%过错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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