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极目新闻 时间:2025-11-11 17:18:49 编辑:宁姝媛 版权声明
极目新闻记者 郭奕
11月11日,广西南宁一所中学,一名毕业学生撰写的自传体恋爱小说在网络上疯传,涉及多名师生的真名。
网传热帖显示,南宁某中学的毕业学生孙某某是该校2023届毕业生,写作自传体恋爱小说,记录与该校另一名男同学邓某某的恋爱经历,内容被传播到网络上,由于小说内容均采用真名书写,文中涉及多名师生的真名,小说内容在网络上疯传,一度登上热搜。
11日中午,孙某的中学母校工作人员回绝了采访请求,称此事正在核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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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教育局已经介入核查相关情况,为防止因为舆情的扩大给老师造成二次伤害,“设置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手段),已经对接了”。
记者注意到,有网友据小说内容找到孙某某和邓某某的照片、公开信息进行传播,还有网友扒出文中出现的其他师生信息。该行为是否涉及侵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女生若仅将小说用于个人阅读,在朋友圈进行公开传播,而传播者未经女生许可,擅自将小说传到网络,一方面侵犯了女生对作品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停止传播、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若传播行为同时侵害了小说中涉及的师生隐私、名誉权,传播者还需向相关师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小说以高中为背景,情节未加虚构标注,易让公众误以为学校管理混乱、校风不正,进而降低学校社会评价,就可能构成对学校名誉权的侵犯。学校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如果是未经其同意,其他人擅自发布至网络的,女生也需要承担责任,其发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扩大传播的部分与散布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其仅用于个人阅读时无侵权或犯罪意图,作品被私自传播时,其存在过失可能减轻责任。
付建认为,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如果书中以色情内容为主线的,可能构成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对应牟利情形标准2倍以上等情形,也应予立案追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公开其肖像,网友公开女生照片,也涉及侵犯其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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