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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离职员工网络诽谤原公司被判侵犯名誉权

要闻 澎湃新闻 2025-12-04 15: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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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长期散布针对原用人单位的侮辱诽谤性言论,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典型案例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把依法平等保护贯穿司法审判工作全过程,通过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持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对企业造谣抹黑、敲诈勒索等犯罪,划定行为红线。对于为追逐网络流量而散布虚假信息、因个人恩怨而侵犯企业家人格尊严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比如,在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中,某科技公司离职人员因长期散布针对原用人单位的侮辱诽谤性言论,被法院认定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

案情显示,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入职培训,后双方产生劳动纠纷,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遂在微博平台注册个人账号,长期发布针对“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人事部”等主体的侮辱性、攻击性、贬损性言论,并且在相关微博的配图中上传包含“某科技公司”账号的截图,在该账户发布的部分微博内容中包含某科技公司的定位。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刘某在微博平台上发表言论,对某科技公司长期进行公开侮辱、诋毁,客观上损害公众对某科技公司的信赖,影响公众对某科技公司的社会评价,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该院遂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刘某侵害某科技公司名誉权,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声明时间不少于30天。

“本案是人民法院严格理清‘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界限,维护企业商誉,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刘某长期在微博平台发布针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恶意评价,客观上对该企业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企业名誉。

最高法表示,本案判决刘某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坚决打击和及时制止侵权人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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