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会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总局12月4日公布多起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改装、充电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对绿顺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86台涉案车辆、罚款20.63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的86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外观简图明显不一致,经抽样检验存在鞍座、电池槽篡改等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222台涉案车辆、罚款58.14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外观简图明显不一致,车辆鞍座长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安徽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力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4834个涉案产品、罚款11.17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抽样送检发现,两款充电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西湖区钻豹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593台涉案车辆、罚款50.66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分三次购进10种规格型号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593台,将电动自行车鞍座换成免费赠送的超长鞍座,经检验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咏佳贸易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112台涉案车辆、罚没合计14.33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的两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均未提供进货单据等证明材料,违反了进货验收制度,同时存在加装后备箱、防护栏、电池储蓄盒,更换加长座椅等非法改装行为,经委托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制、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编辑:曹家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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