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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达标业主却夜夜难眠 咸阳一小区供暖季“嗡嗡”噪音持续多年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6-01-22 18:49:32 编辑:方正 作者:于震 版权声明

  每年供暖季开始后,陕西咸阳市融创·观澜壹号小区南区3、4号楼的部分业主便陷入到“噪音焦虑”当中——楼下热交换站24小时运转,家中“嗡嗡”的噪音不断,一边是供热公司出具的噪音达标检测报告,一边是业主们生活中的切身体感,噪音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

  

  本是小区安静舒适的核心位置

  如今却成了噪音中心

  “2023年装修入住后,供暖季的噪音问题已经伴随我三年多时间。”近日,融创·观澜壹号小区南区3号楼业主张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小区热交换站位于三号楼与四号楼中间的负一层位置,从2023年首个供暖季开始,包括他在内的很多业主便一直被热交换站的噪音所困扰。

  “与高分贝的噪音不同,业主在家听见的是一种类似电流的‘嗡嗡’低频噪音,一天24小时都存在,尤其是夜深人静时,声音让人难以入睡,对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张先生说,三年来,不少业主一直在向供热公司、社区街办等部门单位反映这个问题,但协调多次至今仍未解决。对于业主们来说,实在不想每年将近4个月的时间都受到这样的噪音折磨。

  1月22日上午,记者在融创·观澜壹号小区南区看到,三、四号楼均为8层高的洋房,位于小区的中心位置。在业主带领下,记者分别前往3号楼1层、4号楼4层业主家感受,一进门便能听见“嗡嗡”且持续不断的声音,虽不大,却一直在耳边回响。在地库负一层三号楼与四号楼中间,热交换站中能看到有配套的降噪设备,水泵、离心式冷水机组等设备正在嗡嗡运转。业主表示,噪音的源头就是来自这里。

  “热交换站位于3号楼西侧,4号楼东侧的中间位置,导致受影响的主要是3号楼1单元和4号楼2单元的业主。”一位业主表示,三、四号楼位于小区中心区域,买房时本是看中了小区的品质与安静舒适的环境,没想到如今却成了小区中最受困扰的区域,成了噪音污染的核心。

  三年来多次开展协调会

  噪音问题为何仍未解决?

  记者了解到,对于小区的噪音问题,在业主投诉和反馈下,2023年至今,业主代表、街办社区、供热公司、第三方降噪公司、物业等曾对此问题开展过多次协调会。

  业主提供的会议纪要上显示:

  2023年11月30日,经过业主代表、供热公司代表协商,双方达成共识,供热公司对小区3、4号楼存在的噪音问题表示认可,并承诺将通过第三方降噪公司落实整改,检测结果应达到国家标准并经业主代表认可;

  2024年1月29日,因噪音问题开展的第三次协调会上,业主代表提出前期整改效果不佳,供热公司承诺将继续通过第三方降噪公司落实整改,于2024年3月初再次拿出整改方案,进行二次整改,同时注明整改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认可并达到国家标准;

  2024年4月15日,第五次协调会,多方继续商议噪音整改问题,要求供热公司继续优化整改方案……

  有业主告诉记者,热力公司确实进行整改并加装了降噪设备,还出具过第三方噪音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符合标准),但业主们并不认可。因为业主天天住在其中,是实实在在感受到噪音问题仍持续存在并饱受其困扰。“业主的诉求是,彻底解决噪音问题,或将热交换站迁移到其他地方。”

  一边是供热公司出具的噪音达标检测报告,一边是业主们生活中的切身体感,噪音问题何时能解决,成了业主们心中的期待。

  现状:

  企业依据“数据”认为合规

  居民受“体感”困扰坚持诉求

  据了解,从2022年供暖季开始前,咸阳市融创·观澜壹号小区开发方已将热交换站等供热设备移交咸阳鑫港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供暖设备日常由热力公司负责维护。1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咨询业主反馈的三、四号楼噪音问题,物业经理拒绝采访,并表示此事并非物业责任。

  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溪悦社区,社区一相关负责人回复记者称,对于噪音问题,供热公司曾两次进行改造,但居民反映效果不佳。供热公司曾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显示合格,但居民对检测过程与结果均有异议,社区已多次搭建平台组织协调,目前的情况是,企业依据“数据”认为合规,居民依据“体感”坚持诉求。社区也提出,由居民自选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若是确实存在噪音问题,社区会积极协助居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若报告是合格的,则由几乎居民平摊检测的费用,社区正在推进协调中。

  1月22日,记者联系到咸阳鑫港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第一年业主投诉后,热交换站就做过整改,并联系噪音检测公司去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对方称,2025年12月公司还找过公司进行过噪音检测,在小区三号楼、四号楼的一层都测过,结果均是在标准范围之内的,检测报告也向社区提供过。记者询问能否查看检测报告,对方表示需请示公司领导。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

  除了街办社区等基层单位的协调外,业主反映的噪音问题应该由哪些职能部门介入处理?

  记者从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2024年6月5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职责分工》的通知,其中第七十条注明“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其中,包括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装备等排放社会噪音的,以及居民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在安装、使用、维护中不符合规定或者产生噪音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

  1月22日,记者联系到咸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表示,业主可以先向小区所属的秦都区城管局进行反映,接到反映后工作人员会现场查看处理。

  

  

  >>新闻延伸:低频噪音是什么,有哪些影响?

  “总感觉嗡嗡响却找不到声音来源,分贝大小又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怎么办?”

  环境部门此前曾发布相关提醒:一般来说,低频噪音是20Hz-200Hz之间的声音。低频噪音的特点是穿透力强、传播距离远、难以定位,低频噪音的主要来源包括锅炉、水泵、电梯、空调外机等,长期在此类噪音环境下,会带来听力受损、心血管系统损伤、睡眠质量下降、内脏器官共振等风险。

  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均规定了噪声源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低频噪声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以及在31.5Hz~500Hz倍频带的声压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生态环境部还发布了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进一步细化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的低频噪声监测方法。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中规定了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的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低频段(31.5 Hz-250Hz)倍频程声压级的限值。相应的测量方法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进行了规定。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低频噪声的问题,可以求助有关政府部,也可以咨询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拓嘉怡情

  

  >>案例延伸

  从投诉无门到二审胜诉:

  “1分贝”超标的噪音维权战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杨某某于2017年4月购入浐灞生态区某小区房屋, 2021年入住后发现负一层水泵房有噪音,多次向提供物业服务的某物业反映未果。2023年6月,某物业对杨某某所述情况进行了查看,核实杨某某所称噪音属于给水泵运行产生的声音,某物业公司后采取了降噪措施,并联系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处理并制定了维修方案。

  但因维修需要占用A、B俩车位进行施工,车位业主不同意,该维修方案未被执行。2024年12月,杨某某委托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室内噪声进行检测,该公司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进行倍频带声压级评价,检测结果为:杨某某家其中一间卧室夜间倍频带声压级频率125Hz时达到40分贝,在250Hz时达到32分贝。

  另查明,某置业公司与杨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隔声情况符合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该规范及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均规定:夜间卧室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倍频带中心频率为125Hz时限值为39分贝,250Hz时限值为30分贝。

  杨某某认为水泵机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其及家人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使用造成了严重影响,多次向涉案水泵机组的管理维护人和某物业反馈未果,遂将某物业公司和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30日内采取相关措施,消除水泵房内产生的低频噪音干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家其中一间卧室夜间噪声超出规定限值,被告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承担维修责任,故对原告请求30日内采取相关措施,消除负一室物业水泵房内产生的低频噪音干扰,使夜间卧室在倍频程中心频率125Hz时达到39分贝以下,在250 Hz时达到30分贝以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案涉水泵房内产生的低频噪音干扰,使夜间原告杨某某受污染卧室达到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即在倍频程中心频率125Hz时达到39分贝以下,在250 Hz时达到30分贝。

  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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