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要闻 > 正文

男子燃放烟花未熄灭便离开 烟花残骸烧毁奔驰车赔27万余元

要闻 极目新闻 2026-02-25 14:34:15
A1 A2 A3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背负巨额民事赔偿。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天津一男子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约一个半小时后,烟花爆竹残骸引燃一辆奔驰车造成报废,该男子被判赔偿车主共计27万余元。

2025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五)晚上7时06分,姚某带家人在天津市河北区某小区6号楼拐角燃放烟花。晚上7时12分,燃放结束,姚某未采取任何熄灭措施便带家人离开。晚上7时59分,王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停放在6号楼拐角处。晚上8时51分,未燃尽的烟花残骸引燃了奔驰轿车底盘,造成车辆严重损毁,无法修复和使用,火灾还波及周边住户的空调外机与窗户。

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2月2日晚上8时41分许,起火原因为“未燃尽烟花爆竹残骸引燃汽车底盘塑料护板致灾”。公安机关对姚某违规燃放烟花的行为处以500元行政处罚。随后,奔驰车主王某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姚某燃放结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熄灭燃放物,而是采取放任态度自行离开,存在过失行为。结合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部位与姚某燃放烟花位置或为同一位置,或接近燃放位置,且起火原因为未燃尽烟花爆竹残骸引燃汽车底盘塑料护板致灾,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认定姚某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与火灾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姚某对此具有过错,对王某的财产损失应负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姚某向王某给付车辆损失259000元及鉴定费12950元。

姚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姚某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未认定其燃放烟花的行为与火灾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公安河北分局行政处罚也未认定火灾与自己燃放烟花有关。他还提出,在零下10℃的大风天气下,小型烟花熄灭后一个半小时能够复燃无事实证据和科学依据,且起火点与自己燃放烟花处不是同一地点。此外,姚某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向法庭提供“隔壁小区业主燃放烟花爆竹后碎屑飞到事发地点的证据”。

王某辩称,一审所有的录像、认证书、处罚书均认定姚某是唯一在事发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并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放完之后安然离去。王某认为起火点与姚某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是一致的,且隔壁燃放烟花爆竹的位置距离很远且有墙隔离,姚某的主观推断不符合常理且无证据。同时,正是天气风大的原因,更能导致残骸阴燃后进行燃烧。

2025年10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魏檀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符合条件非沪籍可在外环内增购1套房 上海发布楼市“沪七条”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