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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2200元!四川就女职工生育休假补助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时间:2026-03-10 07:24:36 编辑:张进 作者: 版权声明

为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3月7日至3月13日。

据悉,《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补助政策的适用对象、条件及标准。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我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执行,该标准参照我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后续将随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同步动态调整。

为规范补助申领流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审核、发放三个关键环节的具体要求:在申请环节,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提出申请,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且用工单位应符合本政策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15日前,根据比对审核结果生成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汇总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其中,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用工单位。

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csbzjc@163.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青羊区西月城街20号(邮政编码:610041)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征求意见”字样。(记者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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