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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漏”二手车竟成“泡水车” 法院:欺诈销售 退一赔一

要闻 西安晚报 2026-03-16 0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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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似划算的“捡漏”,背后却藏着泡水车、事故车、“阴阳发票”的重重陷阱。消费者如何维权?法院又会如何判决,给消费者带来哪些警醒?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个全民关注消费维权的节点,西咸新区法院发布一起新近审结的二手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李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一辆二手车,网页醒目标注“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为确保放心,李某专程到现场看车,并再三向销售人员确认车况,对方均拍着胸脯保证“绝对没问题”。李某这才放心地支付4.28万元购车款,并在过户代办人姜某的协助下办完了手续。

然而,车刚开回家,便接连出现各种问题。心存疑虑的李某立刻找了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这辆车不仅是事故车,还是泡水车!为了维权,李某再次委托鉴定,结论依然一致。更离谱的是,在整理手续时他发现,卖方竟然开了“阴阳发票”:一份用于过户的发票显示车价仅1万元(俗称出入库联),而他自己手里的发票联上却清清楚楚写着4.28万元。

愤怒的李某将某汽车服务公司及代办人姜某诉至西咸新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方开始“甩锅”大战。汽车公司辩称:“车虽在我名下,但早卖给其他人了,我不是实际卖家。”代办姜某则表示:“我就收了350元跑腿费,这事儿跟我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汽车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出售给李某,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其明知车辆真实状况却故意隐瞒,将事故车、泡水车以正常车价格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二手车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慎审查义务,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西咸新区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酌定某汽车公司向李某承担购车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4.28万元,同时返还购车款4.28万元,并承担车辆鉴定费377元。对于姜某,因其仅为过户代办服务人员,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二手车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经营者掌握车辆的真实信息,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个别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故意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甚至通过‘阴阳发票’等手法混淆视听,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承办法官李峰说。值得肯定的是,本案原告在购车后主动通过第三方机构检测,及时发现车辆问题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展现出较高的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 首席记者 吕聪


来源:西安晚报

编辑: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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