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6-03-16 09:30:57 编辑:方正 版权声明
当深夜的施工噪声惊扰美梦,当刺眼的LED屏影响起居,当农村的畜禽污染无人过问——这些生活中的“小麻烦”,如今迎来了国家立法的“大动作”。2026年3月12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通过,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崭新的“法典时代”。
本期主讲律师:朱长江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合伙人、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

一部应运而生的“绿色法典”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部共五编、1242条的宏大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我国第九个“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届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10部单行法律将完成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
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萌芽,到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完善,再到今天这部横跨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五大板块的系统集成,四十余年的法治历程凝聚成这部“绿色法典”。法典采用“总则—分编”的编纂体例,第一编总则统领全局,第二编污染防治编下设水、大气、土壤、噪声、光、电磁辐射等九个分编,第三编生态保护编涵盖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地等内容,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气候变化与能源节约,第五编法律责任编与附则构成严密的追责体系。它不仅关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宏大叙事,更直指每一位普通人“家门口”的烦心事——餐饮油烟怎么管?广场舞噪声谁来管?农村垃圾往哪去?光污染谁来负责?
“家门口”的烦心事,有了“法典级”的回应
①当夜间施工的噪声让人难以入眠,该找谁投诉?
依据法典第二编第七分编第二十六章“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对比原《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虽然也有类似禁止性规定,但法典在第五编法律责任编中进一步强化了处罚措施:“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这一“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让违法成本呈几何级数增长,居民的噪声投诉将不再是“石沉大海”,而是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和责任链条。
②垃圾分类“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
法典作出强有力回应
第二编第六分编第二十一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明确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在第五编法律责任编中,法典进一步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罚款。”回溯立法沿革,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在第五十八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但缺乏对投放行为的刚性约束和具体罚则。而法典的突破在于:将垃圾分类从“道德倡导”正式升格为“法律义务”,不仅保留了“产生者付费”原则,更增加了“分类投放义务”的明确规定,并配套了梯度化的处罚标准。
③新房旁边建高压线,担心电磁辐射影响健康,怎么办?
法典在第二编第九分编第三十五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给出了答案:“运行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布局,合理安排电磁辐射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电磁辐射污染。运行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电磁辐射设施造成严重电磁辐射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电磁辐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和管理措施,制定电磁辐射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电磁辐射污染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电磁辐射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电磁辐射污染。”过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长期处于“附带提及”的状态,原《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也在发展中因无法满足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要求,被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8月废止。法典的颁布,首次将电磁辐射纳入专门监管范畴并进一步明确了电磁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
④企业排污损害居民健康,该怎么维权?
第五编法律责任编明确规定:“依据本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应当提供以下证明:(一)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三)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四)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费用;(五)其他应当证明的事项。依据本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直指过去环境侵权案件中“第三方机构造假、受害者维权无门”的痛点。与原《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比,法典进一步细化罗列了举证责任并明确了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连带责任,大大增强了受害者的救济保障。
⑤农村的环境治理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村里的畜禽养殖污染,污水横流、蚊蝇滋生,却无人过问,该怎么办?
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工作。”
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八章“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粪污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对比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过去的规定多停留在“鼓励”“倡导”层面,缺乏刚性约束和资金保障。而法典的创制性突破在于构建了“资金保障+规范使用+精准监管”的治理体系——不仅告诉养殖户“要做什么”,还明确了“钱从哪来”“谁来监督”。今后,村民再向有关部门反映污染问题时,可以拿出法典的具体条款,指出乡镇政府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职责。
⑥法典如何回应光污染这个“隐形杀手”
刺眼的LED广告屏、夜间不熄的霓虹灯、反射强烈的玻璃幕墙,这些“光”带来的烦恼,终于有了法律的“紧箍咒”。
法典在第二编第九分编第三十六章“光污染防治”中明确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更为关键的是,法典在第五编法律责任编配套设置了罚则:“违反本法规定,设置照明设施造成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回溯立法沿革,原《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四十二条笼统提及“防治光辐射”,既无具体标准,也无罚则配套。而此次法典的突破在于:首次将光污染纳入专门监管范畴,明确了“什么不能做”(行为规范),更明确了“不做怎么办”(责任规范),真正打通了从制度到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无论是住宅楼对面的巨幅电子屏,还是夜晚不灭的景观灯,只要干扰了居民正常生活,都将有明确的执法依据进行干预。
写在法典生效之前——1242条背后的法治获得感
从工地围挡的噪声防治,到高楼林立的电磁辐射;从城市的垃圾分类,到乡村的畜禽治污——1242条的《生态环境法典》就像一张细密的网,兜住了我们日常生活中那些最琐碎、最急迫的“生态焦虑”。
它废止了10部旧法,整合了20多部单行法的精华,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具象化为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它与《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规定相辅相成,与《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条款严厉呼应,共同编织起保护人民生态环境权益的恢恢法网。
2026年8月15日,当这部法典正式施行之日,我们迎来的不仅是一部法律的生效,更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法治化升级。届时,那些曾经悬而未决的“家门口”烦心事——餐饮油烟怎么管、广场舞噪声谁来管、农村垃圾往哪去、光污染谁来负责——都将在这部“绿色法典”中找到答案。因为在这部法典的守护下,清新的空气、宁静的夜晚、洁净的田野,不再是奢侈品,而是每个人应有的法治获得感。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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