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恋爱,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发布9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隐瞒已婚事实交友案”引发关注,法院明确认定,男子隐瞒已婚状态与单身女性确立恋爱关系,不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更对女性造成精神伤害,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近年来,涉及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据三中院通报,此类案件呈现三个显著特点。其一,妇女维权意识显著增强,维权主动性大幅提升。恋爱及婚姻关系中,女性就身体健康权、人格权受侵害提起诉讼的数量大幅增加。其二,侵权场景愈发多样,网络侵权案件增多。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从线下单一场景向线上线下交织延伸,成为该类案件的显著新特点。其三,案件举证难度突出,对司法审判提出更高要求。在家庭暴力、对方隐匿转移财产、恋爱中被欺骗交往等情形时,当事人往往因证据形成于私密场景、留存意识不足而陷入举证困境。
在前述纠纷案中,赵某与王某于2022年在某平台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王某隐瞒其已婚事实,直至2023年11月赵某发现真相,并得知王某同时与其他女性交往。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经公安机关调解,王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两万元。后赵某另行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隐瞒已婚事实,骗取赵某信任与之恋爱,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赵某造成精神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法院同时指出,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仅针对肢体冲突一事,王某不能因此免除其他民事责任。
“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恋爱,一方面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另一方面对他人造成伤害,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否定评价。”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而且,这种隐瞒已婚事实、与婚外异性发展关系的行为在严重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由此种行为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也屡见不鲜。大众应引以为戒,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法治原则,理智、正确对待情感问题。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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