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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银行600万差价债权包拍卖引争议 疑致巨额损失

要闻 海报新闻 2026-04-08 13: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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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至2023年,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农商行”)的一桩债权拍卖引发了公众质疑。2022年12月,烟台农商行牟平区支行委托山东同亨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同亨拍卖”),公开处置“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两笔债权包”(以下简称“债权包”)。蹊跷的是,该债权包拍卖过程历时半年,前后成交价的差价竟达600万元——从首拍时的2800万元应价,最终跌至三拍的2200万元成交,疑似与拍卖过程中的多项违规操作密切相关,或造成银行债权处置的巨额损失。

海报新闻记者近日获悉,该债权包首拍期间,同亨拍卖与烟台农商行2022年12月12日签订委托协议,但委托协议签订前6天,即当年12月6日,同亨拍卖就已与佰昇物业签订《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市盛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两笔债权项目意向金收取协议》,提前锁定了债权包的应价相关事宜,疑似存在提前运作的痕迹。协议明确约定,同亨拍卖在收到佰昇物业意向保证金后,需向烟台农商行提交2800万元的报价,在烟台农商行同意该价格后,佰昇物业需按要求在拍卖时应价,若有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则归出价高者所有,若佰昇物业未按约定应价,其意向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这种提前约定应价、锁定潜在买受人的行为,被指违背拍卖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或已构成违规操作。

按照该协议约定,此次拍卖本可按2800万元的价格顺利完成,佰昇物业获得债权包,烟台农商行也可顺利完成债权转化。但转折发生在两个月后,这一过程的推进疑似进一步暴露了拍卖流程的不规范。

2023年2月27日,烟台农商行向同亨拍卖发送《告知函》,称其委托拍卖的债权包截至2月27日仍有部分款项未付清,要求后者督促买受人即佰昇物业最迟于2023年3月15日15时前支付剩余款项,并明确“如未能按时缴纳,买受人将承担拍卖保证金被扣除,并被追究违约责任的后果”。

佰昇物业表示,彼时受疫情、春节假期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拍卖款,但始终积极筹措资金,不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提交了延期付款申请。但佰昇物业的解释,并未阻止烟台农商行与同亨拍卖推动债权包再次拍卖的进程。2023年3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继续委托同亨拍卖对该债权包进行公开拍卖,保留价仍为2800万元,但此次拍卖最终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

随后不久,同亨拍卖组织第三次拍卖,2023年5月15日,烟台一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公司”)向同亨拍卖转账支付拍卖保证金440万元,5月18日,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该债权包买受人为一诺公司,成交价为2200万元整。至此,原本首拍约定的2800万元债权包,最终以2200万元低价成交,600万元的巨额差价也引发了公众关于烟台农商行债权处置产生重大损失的质疑。

更令人诧异的是,一诺公司成功竞得债权包后,立即联系佰昇物业相关负责人,提出以2800万元的价格将该债权包再次转让——这一行为与三拍2200万元的成交价形成鲜明反差,不禁让人质疑,此次拍卖是否存在竞买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刻意压低成交价后再转手牟利的违规情形。

业内人士表示,拍卖过程疑似存在违规操作,其中未获委托即提前与潜在买受人锁定应价、在佰昇物业提交延期付款申请后仍继续推动二次拍卖,在三拍成交价大幅低于首拍约定价格且后续出现高价转让意向等,这些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若情况属实,不仅拍卖结果可能无效,相关责任方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烟台农商行因此产生的600万元债权损失,也应由相关违规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针对上述拍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包括债权包一拍、二拍过程中,烟台农商银行与同亨拍卖公司、佰昇物业尾款延期缴纳的协商情况,以及佰昇物业提出质疑后烟台农商行的回应等,海报新闻记者联系了烟台农商行,截至发稿银行方面尚未给出明确回应。记者获悉,佰昇物业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件真相,挽回相应损失。大众网·海报新闻将持续跟踪事件进展。

(原标题:《600万差价债权包拍卖引发争议 违规操作疑似致巨额损失》)


来源:海报新闻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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