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4月9日,《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配建标准、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及运营监管等。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的专门场所及相关服务载体。
《办法》明确,新建城区、居住小区和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制定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空间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或邻近设置,不宜安排在布局分散、功能分割的位置。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老年人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单项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确保新供应城市居住用地规划统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100%。
可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房屋、场地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可以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房屋、场地等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标准的,区县政府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养老服务设施。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养老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发周期,在监管协议中明确交付运营方式,并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要求,由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区县资源规划部门应将建设工程中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环节,核实规划设计的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并通知民政部门参与并联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区县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变更业务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与住宅项目同步验收
《办法》明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补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相关建审手续,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区县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产权归政府的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同步签署移交协议。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应坚持公益属性
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在接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后统一登记造册,并根据周边群众的需求适时投入运营。运营应坚持公益属性,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参与养老服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资、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设施使用情况检查,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擅自拆除设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
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费优惠,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应当给予优惠。
区县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汇总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的相关指标数据并按时上报。对城市新建和已建住宅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或建而不交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排查摸底相关项目情况,规范建设管理,对未按要求配建移交的项目暂停后续审批并严肃追责。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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