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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新政发布

编辑整合 华商网 2026-04-21 15: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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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印发《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等相关精神,结合《西安地区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西房金管发〔2020〕2号)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监督和管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管理与运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属于个人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在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部分商业银行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参照缴存单位账户管理的方式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等资料,并同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已在公积金中心建立职工账户的,应沿用已有的账户,并将原账户按要求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进行缴存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确定月缴存金额,月缴存金额上下限范围参照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 30日)职工缴存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金额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调整一次。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汇缴或按年预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中心从其签约的银行借记卡中按月足额扣划缴存资金并计入个人账户;选择按年预缴的,应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办理渠道自主缴存,其缴存资金到账后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定期扣划日前存入足额款项,并确保借记卡可以正常使用。因借记卡账户余额不足、被挂失、冻结、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扣划失败而导致公积金连续缴存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扣划失败之日(含)起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公积金的,其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自停缴之月起(以按月扣款未成功或按年预缴已超当月的)连续6个月(含)未正常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启封并恢复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重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自开立个人账户当月起连续6个月(含)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转移、销户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再次申请缴存时应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其中,变更银行借记卡信息的,应当重新授权借记卡发卡银行从借记卡中扣划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异地转入或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执行。

  第三章  提取及贷款使用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时,其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时,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办理所需材料等参照公积金中心现行提取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由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继续缴存申请退出缴存协议的,个人账户封存后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西安地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满足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收入以月缴存金额10倍作为基准参考。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流程及审批标准等,以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中心现行贷款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内,可以申请将月缴存额变更为贷款月还款金额,继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签约冲还贷,确保缴存、还款不受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



来源:华商网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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