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新就业群体休息权益,畅通企业内部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公平合理处置投诉申诉,保护各方正当权益,建立健全涉新就业群体权益重要事项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把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请得起律师
等得起结果
举得出证据
如何搭建新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伞?
当前,我国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已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城市民生服务的坚实保障,该群体奔走于各行各业,维系着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运转。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劳动报酬拖欠、算法违规扣款、职业伤害认定难、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频发,劳动者普遍面临“请不起律师、耗不起时间、举不起证据”的维权困境,大量合法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被迫放弃维权。
日益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与司法裁判规则
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文龙介绍,我国已构建多层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政策体系,为维权工作提供明确法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按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法定权利,任何主体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位一体的劳动争议解决路径,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为劳动者搭建基础程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劳动报酬、职业伤害赔偿等劳动争议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保障经济困难劳动者获得免费法律服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2021年7月16日印发)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劳动管理责任,规范平台算法规则、劳动报酬支付及考核机制,填补灵活用工领域权益保障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规则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核心标准,摒弃形式化合同认定逻辑,以实际用工事实作为判定依据;同时确立平台企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平台承担算法数据、接单记录、报酬明细等核心证据的举证责任,拒不举证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实务困境
近年来,司法机关陆续审结一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确立清晰裁判导向,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实务参考。在一起网约配送员劳动争议案件中,平台对配送员实施统一派单、着装管理、考勤考核、奖惩扣款等全流程管理,法院依据“支配性劳动管理”认定标准,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平台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承担职业伤害赔偿责任。在一起算法违规扣款案件中,平台未依法公示扣款规则、随意克扣劳动者报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劳动法律及平台用工监管规定,责令平台限期退还违规扣款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另有多起案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线接单、往返配送途中发生职业伤害的,依法纳入劳动保障范畴,平台需承担相应保障责任,此类裁判均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务困境,陈文龙认为,一是维权经济成本过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稳定性不足、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薄弱,专业律师代理费用超出其承受范围,且维权过程需占用大量工作时间,直接造成劳动收入损失,形成“维权即误工”的现实矛盾;二是维权时间通道不畅。传统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较长、流程繁琐,劳动者需往返多个部门办理手续,与订单化、碎片化的工作模式严重冲突,维权效率难以匹配诉求需求;三是举证维权难度较大。核心证据均由平台单方掌控,劳动者自行取证难度大、成本高,进一步加剧维权阻碍。
降低维权经济门槛
畅通维权时间通道
“在经济门槛和维权时间渠道上,双维发力构建务实维权保障体系。”陈文龙表示,在降低维权经济门槛方面,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制度,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算法扣款、职业伤害等各类劳动争议,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覆盖范围,简化审查流程、快速指派专业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写、仲裁诉讼代理等全流程法律服务。例如,在劳动者集中的快递站点、外卖配送网点、网约车服务中心,设立常态化法律服务联络点,派驻专业律师提供现场法律服务。严格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困难劳动者诉讼费缓交免交制度,全面落实平台企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制度层面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由律师协会牵头组建公益法律服务团队,开展常态化公益维权帮扶,免费代理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切实减轻劳动者经济负担。
在畅通维权时间通道,实现高效化维权方面。搭建多部门协同的一站式维权服务平台,整合人社、司法、法院、工会等部门职能,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专门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限时办结,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让劳动者少跑腿、快维权。针对小额欠薪、简易扣款等纠纷,建立快速处置机制,力争三日内化解争议。
依托数字化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线上维权专属通道,实现维权申请、证据上传、在线调解、视频庭审全流程线上办理,劳动者可利用工作碎片时间完成维权流程,无需停工误工。强化平台用工源头监管,督促平台依法公示算法规则、抽成比例、报酬结算、扣款标准等核心信息,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工、违规扣款、拖欠报酬等行为,从源头减少权益争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案例
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直播账号
离职后归谁?
随着直播带货成为电商营销的主战场,一个看似简单的技术问题正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用自己身份证注册的直播账号,在工作期间为公司卖货,离职后,这个账号到底该归谁?账号里的粉丝、收益、奖励又该属于谁?
从美工到主播:一场转型埋下的纠纷种子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石某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返还直播账号及相应期间直播收益的判决。这一案例为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劳动成果的权属认定提供了一定的裁判指引,也向所有新业态从业者和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虚拟财产,同样需要“白纸黑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2017年7月,石某入职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岗位为美工,该公司主营盲盒玩具的销售。2020年3月,公司注销后,石某平稳过渡到新成立的西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继续从事美工工作。
2023年,该公司决定从线下转向线上,全力布局直播带货。石某作为老员工,被公司选中转型。2023年10月,经过两三个月的培训,石某从美工转岗为主播助理,很快又升为主播。随后的工作中,公司安排其在抖音、淘宝等多个平台进行直播。其中,淘宝平台的直播账号是石某应公司要求,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注册。绑定的是他自己的支付宝,实名信息也是石某个人信息,双方未就该账号的归属进行约定。
高光与裂痕:账号涨粉了,矛盾也来了
2024年开始,石某正式以主播身份出现在镜头前。他用自己注册的淘宝账号,每天直播销售公司盲盒产品。公司为他配备了运营团队、文案策划、售后服务,直播间的内容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粉丝的等级划分、等级礼赠送等运营活动均由公司完成,公司还向平台投入大量资源,对该账号进行了资源及流量扶持。账号的粉丝量在稳步增长,带货业绩不断提升。公司按销售额给石某发工资,另外还有佣金和平台奖励。然而,裂痕也在悄然滋生。
据判决书显示,2024年5月27日,石某向公司请假十几天。公司未批准。石某随后离岗,此后再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方面称,从5月27日到6月13日,石某连续旷工18天。5月30日,公司员工通过钉钉向石某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他5月31日9时按时到岗,石某没有返岗,只是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交锋:账号是“我的”还是“我们的”?
2024年,西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石某诉至法院,请求石某返还淘宝直播账号、返还淘宝直播账号2024年4、5月份的直播收益、返还2024年6月之后石某擅自以该账号直播的收益。
石某辩称,ID为“105224227”的淘宝直播账号是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行的实名认证注册,绑定的是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该账号与其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应归其个人所有。该账号虽然平时用于公司直播,但其是该账号日常的使用人和管理人,而且其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并未就该账号的归属进行约定,原告无权请求其返还或注销。该账号产生的佣金和奖励是对主播个人的嘉奖,在该账号归属其所有的前提下,与该账号相关的收益同样应归石某所有。
公司的反驳同样坚决,公司认为,石某入职时是美工,是公司培养其成为主播。账号虽然用他的信息注册,但注册行为本身就是“应公司要求”完成的,是为了工作需要。此外,账号的运营完全是公司化的。直播内容是公司产品(盲盒玩具),直播任务由团队协作完成,内容需经集体讨论,售后服务是公司做,粉丝等级运营是公司做。账号的价值是公司持续投入资源创造出来的,不是石某个人完成。石某在职期间,已经多次将平台的奖励和佣金转交给公司,再由公司根据其带货业绩发放提成。这说明双方在事实上都认可收益归公司所有。
2025年1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石某向某电子商务公司返还ID为“105224227”的淘宝直播账号,并返还2024年4月至5月31日期间的直播收益24959.18元。宣判后,石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工作所需注册的直播账号属于公司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包括网络直播账号的归属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淘宝直播账号的归属问题及直播收益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中,网络直播账号的归属纠纷系对石某在履职过程中直播所用的账号权属之争,直播账号可以通过直播带货产生收益,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在员工离职时,应按照双方约定决定是否交接。本案石某在2024年5月27日请假后再未至公司提供劳动,后以向公司发函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未进行工作交接。本案直播账号的归属争议实质系石某未进行离职交接手续而引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双方未对案涉的淘宝直播账号的归属作出约定,但该账号是石某应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以其个人支付宝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取得,注册系基于工作需要。后石某受公司安排以案涉账号从事直播工作,直播内容是售卖公司的盲盒产品,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并由公司根据石某的销售额确定工资,公司持续投入资源运营该账号,故应认定公司应当为该直播账号实际的所有人,石某是基于劳动关系对该直播账号进行使用。故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请被告石某向其返还淘宝直播账号的诉请,应予支持。
关于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直播收益一节,该期间属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关于平台对案涉直播账号给予的奖励、佣金或其他收益的归属,双方未做明确约定。因ID“105224227”淘宝直播账号应归属于公司,并由公司根据石某的销售额确定工资,石某系基于劳动关系使用该直播账号,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该账号直播时所产生的收益应归属于公司,故公司请求石某返还2024年4月至5月31日期间的直播收益24959.18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关于2024年6月之后石某使用该账号直播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石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使用该账号直播产生的收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法官划重点
如何避免人走账丢的纠纷
账号虽然用员工个人信息注册,但究其本质,是谁投入、谁使用、谁收益。账号究竟属于谁?以上案例中,法院从注册目的、运营控制、成本承担、收益分配等实质要件出发,确认了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该账号的实际所有权。对于更多从业者和企业来说,该如何在事前“约法三章”,避免人走账丢的纠纷?针对这些直播行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本案主审法官结合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作出了解答。
华商报:直播账号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虚拟财产”?员工用个人身份证、支付宝实名认证,为什么没能成为账号的“主人”?
法官:直播账号通过直播带货可以产生收益,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直播账号作为一种有财产价值的无形物,属于法律上的虚拟财产。本案中,案涉账号虽然是石某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认证注册,但账号是在公司要求下注册,其目的也是为了服务公司的直播带货业务,其建立、运营、维护都是在公司提供设备、场地、资金等支持下完成,在运营过程中,公司持续投入资金为其推流,其内容定位、直播时间和推广方式也是由公司决定,收益也是由公司支配,该账号的本质实际上属于石某完成公司交办任务的劳动工具,石某是基于劳动关系对该直播账号进行使用的。至于石某使用个人信息注册这一点,实名认证主要是为了满足平台监管和支付结算的需要,与账号的实际性质并无决定性的关联。
华商报: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账号归属,法院如何通过“事实行为”推定账号归公司?哪些证据最关键?
法官: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通过账号运营过程中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情况来确定归属。在本案中,公司提供了购买直播设备、租赁直播场地和为账号推流的各项支付凭证,证明账号前期的实际孵化成本全部由公司承担。关于账号在直播过程中的实际运营,公司提供了直播带货项目的策划书、直播脚本、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安排了直播团队负责该账号的脚本撰写、选品定价、营销方案等工作,石某仅承担主播工作,该账号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于该账号的收入情况,庭审中,石某也认可每场直播结束之后,是由石某将收入提现并支付给公司,再由公司根据石某直播的销售业绩向其发放底薪和业绩提成,并非是石某个人自负盈亏。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证明该账号虽然由石某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但是实际上是由公司孵化和控制的经营性资产。
华商报:本案中,石某主张“平台奖励是对主播个人的嘉奖”,为何未被法院采纳?
法官:石某在直播过程中,的确从淘宝平台处获得了流量扶持、节日红包等奖励。而这些奖励是平台根据该账号的流量、交易额、粉丝数对账号整体价值的肯定,这些成绩是公司投入资源进行营销策划的共同作用结果,不能视为主播一人作用。平台奖励是为了鼓励账号持续运营和变现,不是对主播个人的赠与。
华商报:此案例对企业与员工有哪些警醒和启示,是否能给出一些实操建议。
法官:对企业和员工来说带来的启示是相似的,一是要在签约前明确账号归属,这是最直接的方式,主播入职或账号孵化初期即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好账号的未来归属及收入分配情况,厘清权责的边界,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二是在运营过程中保留自身对账号投入的相关证据,企业需保留如设备采购、推广费支出等凭证,记录对账号的排期、选品等方面的管理痕迹,主播需保留个人创作脚本、独立策划的直播内容或切片,因个人影响力带来的粉丝及资源等相关证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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