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公众积极提供问题线索,参与监督管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向广大市民群众公开投诉举报渠道。
西安市秦岭保护局受理的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的,且符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奖励条件的,由市秦岭保护局负责落实奖励资金。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20000元。
一、举报范围
(一)乱搭乱建问题。
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类违规建设;违规供地、批建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行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民间信仰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及其他新业态违法违规建设等问题;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以及违规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搭建露营地固定帐篷等行为。
(二)乱砍乱伐问题。
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运输木材及其制品等行为;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的行为;封山育林、禁牧区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的行为;封山育林、禁牧区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的行为;在秦岭区域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
(三)乱采乱挖问题。
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盗采等非法采矿,超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深度和矿体等越界采矿,采富弃贫、“一面墙”式野蛮开采、使用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等破坏性采矿行为;违法在耕地、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在河道清淤、生态修复、平整土地、治理地质灾害等工程施工中,违法违规将开采出来的石料、土方、矿产等资源出售牟利的行为。
(四)乱排乱放问题。
非法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露天堆放畜禽养殖粪便等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为。
(五)乱捕乱猎问题。
非法猎捕、杀害、采集、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含非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的行为。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的行为。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坏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行为。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六)违规穿越探险问题。
进入秦岭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违规穿越探险活动;未经批准进入禁止区域(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内已开发的公众游览区域除外)的违规穿越探险活动;未按批准或备案线路和事项开展穿越探险活动的机构、组织者、参与者,故意破坏或擅自移动封控区域硬隔离封护网、机械闸机等保护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违规穿越探险活动提供带路引导、周转补给等行为;通过各类平台、自媒体发布违规穿越探险活动等不良引导信息的行为。
(七)《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29-89801345;
(二)微信二维码平台: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二维码)
(三)来信、来访举报:西安市长安区关中环线子午段2345号,邮编:710109。
三、举报须知
举报人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含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并尽可能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举报人应注明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核实线索,举报人对举报内容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如有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编辑:曹静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