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6-05-18 12:12:57 编辑:方正 版权声明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结构之严谨、内容之宏富、影响之深远,前所未有。它以“民”为名、以民为本,承载着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总则到分编,从物权到人格权,从婚姻家庭到侵权责任,民法典犹如一座精密的法治大厦,将民事权利的庇护延伸至人生的每一个阶段、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2026年5月,民法典施行已五年多时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以一个个公正裁判,将抽象的法条还原为人民群众可感知、可触及、可兑现的公平正义。民法典不再是书架上束之高阁的典藏,而成为百姓身边触手可及的“护身符”。
值此民法典宣传月之际,我们特别邀请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律师,从“应民生之盼”“领社会之风”“应时代之变”三个维度为您深度解读民法典五年来的实践印记与价值引领——法治的温暖不只写在法条里,更写在每一个被守护的权利、每一份被回应的期盼之中。
第一篇
应民生之盼——
《民法典》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民”为名、以民为本,承载着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彰显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施行五年多来,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条走进现实生活,通过一系列鲜活生动的司法案例,将抽象权利转化为可感知、可触及、可兑现的公平正义,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在人格尊严、居住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急难愁盼,书写了新时代良法善治的民生答卷。
主讲律师: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 范琳

民本为魂:法典扎根民生,回应时代关切
民法典开宗明义,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通篇贯穿着鲜明的民本理念与人文关怀。我国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把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格安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立法者深刻把握新时代民生需求,清晰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期待:美好生活不仅需要物质富足、经济宽裕,更需要精神安宁、人格受尊重;不仅需要“有房可住”,更需要“住得安稳、住得有尊严”;不仅需要守护实体财产安全,更需要守护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益。
面向数字时代,人民群众对隐私泄露、个人信息滥用、“隐私裸奔”深感焦虑,民法典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禁止侵扰私人生活安宁、非法获取他人私密信息,为个人生活筑起法律“防火墙”。面向老龄化社会,群众“老有所居、老有所安”的期盼日益迫切,民法典创设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允许通过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保障老年人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仍能终身稳定居住,为以房养老、安居养老提供坚实法律支撑。面向创新驱动发展时代,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激励创新的关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专门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创作者、发明人、创新主体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从隐私保护到居住保障,从人格尊严到创新激励,民法典始终贴近群众生活、紧扣民生关切,不是高悬庙堂的“法学家法”,而是扎根泥土、贴近人心、守护百姓切身利益的“老百姓法”,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的立法品格与法治温度。民法典以系统完备的制度设计,将民事权利保护贯穿于人生全周期、生活全方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裁判规则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信仰真正扎根人心。
守护安居:以居住权制度筑牢老有所居底线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人民群众最朴素、最直接的民生期盼,也是民生保障的底线要求。民法典顺应民生需求,新增居住权制度,将其纳入物权编第十四章,通过第366条至第371条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一制度设计直指群众“安居”痛点,赋予特定主体终身稳定居住的权利,即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买卖、继承,居住权人仍可依法安稳居住,不受所有权变动影响,为老年人、弱势群体等群体的居住权益提供兜底保障。
从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武汉洪山法院)来看,73岁的李大爷与许阿姨系再婚夫妻。2014年,许阿姨立遗嘱:其名下婚前房屋赠与弟弟许先生,但李大爷再婚之前可一直居住。2016年许阿姨病逝后,法院判决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大爷再婚前享有居住权。2020年,许先生拟出售该房屋,危及李大爷居住权益。2021年1月民法典施行后,李大爷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68条等规定:第一,许阿姨遗嘱及生效判决已确认李大爷的居住权,许先生拟出售房屋致其权益面临现实威胁,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第二,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许先生负有容忍义务;第三,法院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多次沟通,推动操作规范出台,完成居住权登记。2021年7月,李大爷拿到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本案让居住权制度从法律条文变为可操作的权利工具,直接推动《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出台,促进全国多地建立居住权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评价:本案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居住生存权益,平衡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利益。“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法治为老年人安居兜底,让民生底线更加坚实,让以房养老、安居养老从愿景变为可触摸的现实。
激励创新:以严格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民法典将知识产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明确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并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强化保护力度。针对实践中多发的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窃取技术秘密等问题,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司法导向,切实维护创作者、发明人、创新企业合法权益,回应全社会对“保护创新、尊重创造”的迫切期盼。
例如,在吉某公司等诉威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吉某公司系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研发企业,拥有底盘核心技术、零部件图纸、数模文件等重要技术秘密。威某公司等通过大规模挖角吉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据此申请专利、推出同类车型,给吉某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吉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等规定审理认为:第一,涉案底盘技术、图纸数模等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第二,威某公司等有组织、有计划窃取他人核心技术,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大、危害后果严重,属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第三,综合侵权获利、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威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杆性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旗帜鲜明宣示商业秘密受民法典严格保护,任何窃取、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二是充分彰显严格保护、严厉制裁的司法导向,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三是有力回应创新主体“维权难、赔偿低”的急难愁盼,为企业安心研发、大胆创新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
良法善治:民之所望,法之所向
民法典施行五年多来,不仅是权利落地、法治践行的五年,更是法律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五年。民法典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开放包容、不断生长的法治体系。面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平台就业、科技创新等新业态、新问题、新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持续丰富民法典适用规则,精准回应网络时代人格权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居住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民生热点难点问题。
民法典的五年实践,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历史性迈进。“有法可依”解决制度供给有无问题,“良法善治”追求法律公正、高效、可信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普通人遭遇AI换脸侵权能依法获赔、当七旬老人凭居住权安稳居住、当创新企业因严格司法守护核心技术,群众感受到的不仅是权益实现,更是法治的温暖与力量。
“民之所望,法之所向。”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法治保障就跟进到哪里。法治的光芒照亮万家灯火,不靠豪言壮语,而靠一个个可触摸、可兑现的公正裁判。民法典用制度守护民生、用裁判温暖人心,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华商报大风记者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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