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6岁女孩遭陌生男子殴打”一事引发广泛关注。5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待伤情鉴定完成后,将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回顾:“帮忙教育孩子”
陌生男子殴打16岁女孩
据江西广播电视台《热度新闻》5月25日报道,陕西西安的刘先生反映,他在带16岁的女儿出门看电影途中,女儿遭一名陌生男子无端殴打。
刘先生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当时他骑着电动车载着女儿,父女二人边走边谈论电影,因意见不合导致说话声音稍大。没想到,一旁的一名陌生男子突然冲上前,声称“帮忙教育孩子”,随即抓住女儿的头发将其从电动车上拖下。并当众揪拽孩子头发、脚踹孩子头部,致使孩子当场血流满面,即便路人与刘先生上前劝阻,该男子仍对孩子进行殴打,并实施了过肩摔。
后经初步鉴定,女孩构成轻微伤,警方已行政立案。刘先生坚决拒绝调解,已提交寻衅滋事认定申请。案件需待二次伤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作进一步定性处理。
莲湖公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月26日凌晨,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指出,针对网传“16岁女孩被陌生男子殴打”一事,该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5月12日17时许,刘某菡(女,16岁)与其父刘某顺(男,49岁)在公共场所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争执时长达十余分钟,引起路人石某(男,36岁)关注。石某自称因对刘某菡辱骂其父行为不满,遂上前指责并殴打刘某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待伤情鉴定完成后,我局将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提醒:公民遇他人纠纷应理性劝导或拨打110报警,切勿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犯罪,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呼吁广大网友文明理性发言,拒绝网络暴力。
律师说法
施暴者需承担刑事、行政、民事三重法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路人石某以“教育孩子”为由,在公共场所暴力殴打16岁未成年人,行为性质恶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石某并非纠纷当事人,无端介入他人家庭争执,当众揪拽头发、脚踹头部、实施过肩摔,施暴手段粗暴,且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暴力,扰乱公共秩序,即便目前为轻微伤,也已符合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并非简单的普通治安殴打行为。依据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未成年人属于应从严惩处情形,虽女孩已满16周岁,不属法定从重的不满14周岁人群,但结合施暴情节、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司法实践中应予以酌定从重处罚。
赵良善表示,施暴者需承担刑事、行政、民事三重法律责任。刑事层面,若二次伤情鉴定仍为轻微伤,结合公共场所施暴、侵害未成年人、手段恶劣等情节,可追究其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行政层面,即便不涉刑,也应依法给予顶格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民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石某需赔偿女孩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康复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同时因未成年人遭受严重身心创伤、产生心理阴影,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可凭监控视频、伤情鉴定、诊疗票据等证据主张维权。
本质是以道德之名行“暴力之实”的违法行为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表示,石某自称“帮忙教育孩子”的说法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以“道德之名”行“暴力之实”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正当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行使管教权的主体仅限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即使在监护关系框架内,《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均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换言之,法律对管教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方式均有严格的限定——主体限于具有法定监护关系的人,方式限于非暴力的、合理的教育措施。
“一个与当事人毫无关系的陌生人,法律未授予其任何形式的干涉权限,更遑论以暴力手段进行‘管教’”。朱长江表示,石某以“帮忙教育”为由实施暴力,本质上是在实施一场私刑,是对法治精神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公然践踏。即便抛开陌生人这一身份不谈,石某所主张的“管教”亦非法律意义上的正当行为,而是彻头彻尾的暴力侵权。
朱长江提醒,公民在面对他人争执时,合理的介入方式仅限于口头劝导、劝解或拨打110报警求助,绝不可以个人意志替代法律行使“惩戒权”。现实中,不少人潜意识里认为只要自认为站在“道理”一方,就可以跳过规则与法律,对他人私自行使惩戒权,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权力越界心态,一旦劝解升格为暴力,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道德善行异化为违法犯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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