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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VS采光权 光照多了少了都是事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6-15 07: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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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现代高层建筑往往呈现密集型、集中性的特点,如果相邻玻璃幕墙建筑因阳光反射扰民该咋办?如果相邻建筑遮挡了阳光又该如何处理?法律在居民房屋光照方面有啥规定?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你释法。

案例1

“每天反射阳光至少4小时

家里全部窗帘要拉上”

业主起诉对面建筑开发商

法院:客厅玻璃窗改造成低透玻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在浙江宁波的一起光污染纠纷案例中,业主因为受不了对面建筑玻璃幕墙的长时间强光反射,把该建筑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2009年,水女士购买了浙江宁波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位于8楼,是该栋楼的顶层。客厅朝西,有一整面落地窗。2021年12月,对面一幢玻璃幕墙建筑通过了竣工验收。从此以后,每到太阳升起,阳光就会经过玻璃幕墙反射到水女士的客厅,夏季尤其严重,这让水女士和家人的生活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水女士表示:“实在受不了,玻璃幕墙刚好对着我们的房子,5月到8月,每天有4个小时反射阳光过来,全部窗帘要拉上,整间房间都是黑的。”

水女士找到对面楼宇的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也对水女士家房屋客厅的窗户贴膜处理,但反光并没有明显改善。于是,水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32万元。

案子最大争议点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郑璐燕表示,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有没有构成侵权。因为被告抗辩认为阳光是人类生存的必然条件,阳光不会造成污染,原告以被阳光照射为由,认为被告造成侵权,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

起初,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对本案的太阳光反射光照的情况进行鉴定,但委托申请都被鉴定机构退回了。相关专家表示,当前法律对太阳光照度并没有一个上限标准,所以鉴定机构无法对该案的情况进行鉴定。

郑璐燕说,目前国家对光照只有一个LED屏幕反射光照的限制规定,对太阳光照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再说,反射光具有不稳定性,会随着季节、时间、太阳升起的高度等等受到影响。要监测一个光照度也非常困难,即使通过技术条件监测到了这个光照度的相应数据,因为缺乏一个上限的标准,也没有办法直接根据数据去判断它是否超标。

为了确认反射光线的实际情况,法官分别选取不同时间段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郑璐燕介绍,最后以“反射光是否超出了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作为标准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这个案子中,反射光存续的时间比较长,而且经过现场情况来看,反射光对人的感官是非常刺眼的,它已经达到了普通公众难以忍受的程度。我国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郑璐燕表示:“原告夫妇是退休老人,他们居家时间比较长,而且客厅是他们主要的一个活动区域。所以我们认为,对原告正常的起居生活是造成了一个比较大的影响的。最终是根据这个情况去确定了被告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

更换玻璃替代拆除

两栋涉案建筑都已建成,拆除相关设施有可能造成极大的浪费,如何化解纠纷,降低对原告光污染侵害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水女士经咨询后得知,若将涉案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影响,更换费用约为6.5万元,因此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6.5万元。

郑璐燕说:“针对原告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们最终是采取了一个替代性损失修复的方案,也就是说考虑如果把原告客厅的玻璃窗改造成一个低透玻璃,它既可以有效减少反射光的摄入,这个费用也比较低。”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涉案建筑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玻璃幕墙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部分更换亦影响美观;同时,缺乏对涉案房屋进行内部改造的可行方案,即使进行改造,也会对房屋的原有装修造成破坏。与前述两个方案相比,更换涉案房屋客厅玻璃显然更为经济、合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水女士损失6.5万元。宣判后,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2

购物中心LED显示屏强光直射房间

引发周边居民多次投诉

法院:强光超出公众普遍可容忍范围构成光污染

李先生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的住宅一套,他家的马路对面便有一大型购物中心。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有一块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等。

据了解,该LED显示屏广告位从2014年建成后开始投入运营,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及视频广告等,其产生强光直射入李先生住宅房间,给他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虽然,李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及购物中心周边居民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该大屏光污染扰民情况,然而购物中心的建设方和经营管理方却一直未有进行整改。

于是,李先生将LED显示屏经营管理者告上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件开庭时,李先生提供了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也到现场进行查看。法院审理认为,该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造成光污染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已致使李先生居住的环境权益受损,并导致李先生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即使李先生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扰、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LED显示屏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该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该LED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案系重庆市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责任纠纷。如何判决光污染案件停止侵害并便于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人民法院创新性地适用法律并形成类案裁判规则,即当LED显示屏运行时产生的强光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时,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是否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可通过周边居民的客观反映情况、在现场的实际感受,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进行认定。

同时,人民法院并未简单判决拆除LED显示屏,而是结合普通人对光的正常感知度及作息时间情况,通过规范被告开启LED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值的方式将光污染对原告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正常人的忍受范围之内,以达到停止侵害的目的,让双方都有更多获得感,较好地平衡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案例3

光伏发电板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相邻关系不可“亲密过度”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村民在自家平房顶安装光伏发电板影响邻居通风、采光,邻居要求其全部拆除遭拒后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采光、通风情况,以及支持国家提倡的绿色、低碳、环保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最终判令被告村民对房顶上光伏发电板的位置进行合理整改。

翟某、隋某系同村南北邻居,翟某居北,隋某居南。隋某将自家平房屋顶出租给光伏厂家,让厂家在其平房屋顶上安装了三组半光伏发电板。翟某认为隋某安装的光伏发电板导致其家中的采光、通风受到了影响,夏天闷热,冬天阴冷,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双方通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商仍无法解决。翟某一纸诉状将隋某告上法院,要求隋某立即拆除平房上的所有光伏发电设施,保证正常的采光和通风。

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到现场实地勘验,确认隋某平房上的光伏发电板分布为北侧三组,南侧半组。最北侧一排发电板柱子离地高约3米,由北往南第三排发电板离平房南侧边缘尚有20至30厘米距离。光伏发电板对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均造成不利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涉及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

本案中,隋某在其自家平房上安装的光伏发电板确实对翟某家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翟某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但其要求隋某将平房上的光伏发电板全部拆除也并不合理。

原因之一是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是太阳能供电系统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大力提倡和扶持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如果全部拆除,与国家所倡导的绿色、低碳、环保的政策精神相悖,同时亦会造成已安装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是排除妨害所采取的方式应当与侵权的范围和造成的影响相当。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隋某家平房顶上安装的光伏发电板对原告采光、通风产生的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合理整改而降至最低,如果简单对现存全部光伏发电板一拆了之,无疑会导致侵权行为和承担方式的不匹配。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主动联系光伏安装厂家,再次来到现场勘查,在不影响原告采光、通风的情况下制定出以下整改方案:1.将隋某家平房最北面一排17张光伏发电板全部拆除;2.将在靠近原告房屋一侧安装的逆变器拆除,另行安装在南侧光伏发电板第一排柱子位置;3.将南北并排的发电板之间的缝隙扩大2至3厘米;4.将所有的光伏发电板整体南移20厘米。

一审法院以上述整改方案作出判决后,翟某不服,提起上诉仍坚持要求全部拆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4

采光被遮挡 维权也需理智

原告唐某某起诉称其居住于昆明市江岸小区,该小区是老旧小区,以前与其相邻的是上马村,村子里每户楼最高6层,只要有太阳,每天下午3-7点,阳光天天照进屋里来。上马村拆迁后由房地产公司接手,并建了每幢都在33层左右的高层建筑,因离的太近,楼层太高,作为相邻的江岸小区,一年四季原有的充足采光和日照被大楼全部挡住,一到冬天屋里特别冷,每月电费多花几十元,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痛苦和折磨。唐某某认为长期在阴冷、没有日照的房子里,对其身心健康、生活、经济各方面等都会有很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227万元(含精神侵害50万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第一,被告是按照国家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报批报建。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由政府规划。如果原告一方认为相关的建筑,在规划设计上有错误,对其造成妨碍,依法应当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第二,原告在诉状当中的赔偿要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首先,昆明市规划局对被告建设的上述工程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工程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上述建设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并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被告已经履行了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报批报建的义务,其主观上并不具有过错。

其次,原告主张其因相邻权受侵犯造成经济损失177万元和精神损害50万元,但其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了上述损失,也无法明确其主张的各项具体损失的具体金额,且原告提交的医疗费证据不能证明其病情与被告的建设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的举证尚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虽然高层建筑物影响了原告家的日照,但并未低于国家标准,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能主张民事赔偿,但主张的前提是判断日照和采光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应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准。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建筑,即使对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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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要在规划统筹上兼顾预防光污染

近年来,很多城市建筑都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现实中,类似的光污染侵害纠纷不胜枚举,很多人都深受其害。

城市中的光污染不仅损害视力、影响基本生活,还破坏生态环境。研究报告显示,玻璃幕墙的广泛使用,使得鸟类在城市中发生鸟撞的风险显著上升。由此就需要追问,一些豪华写字楼、商厦、酒店为何热衷于玻璃幕墙装饰?如何消除玻璃幕墙造成的光污染?如何让城市更宜居、对鸟类更友好?

简单梳理可知,多年前一些城市已对玻璃幕墙“下手”。比如,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还规定,“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再比如,2017年5月18日广州市公布的《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防治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已将光污染纳入防治范畴,未来,城乡建设就要在规划建设统筹上,兼顾预防光污染的考量。 综合新华社、上游新闻等 漫画/张永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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