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好几天了,朱女士意外被猫抓伤的伤口已快痊愈,可心里还有委屈无法释怀。
鱼塘游玩期间
投喂流浪猫被抓破皮出血
6月28日下午,朱女士一家到西安市鄠邑区石井街道剪鸭村的渔来鱼好鱼塘游玩。
“下午3点多,我们在鱼塘北岸活动。爱人钓鱼,女儿玩水,我在池塘边休息。”朱女士说,“期间,我留意到东侧后方高处树下草地上,卧着一只黑白相间的奶牛猫,头、背部主要是深灰黑毛,脸颊、胸口和爪子有白色毛发。”
朱女士称自己曾养过猫,时不时也投喂流浪猫。
“我掏出随身带的猫条,撕开放在池塘边的木栅栏上。”朱女士说,“那只奶牛猫很快过来了。我挤了一点猫条,它只吃了几口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它又带来了一只瘦小的小黑猫。”
朱女士称自己轮流给两只猫喂食,但保持距离,没有触碰,更没有抚摸。“可能是嫌我喂得慢,奶牛猫突然扒住我的左手,在我大拇指上划出一道0.5厘米长的抓痕。”朱女士说,“伤口破皮、出血,有点疼,我心里也很害怕,‘会不会得狂犬病’等一堆疑问立马弹出。上网搜索发现破皮出血就属于高危暴露,必须尽快接种狂犬疫苗。”
就医治疗
预计花费3900多元
朱女士称,当时园区还有四五人在钓鱼,且都集中在太阳晒不到的池塘北岸。
“这些人都看到了我被猫抓的全过程。”朱女士说,“我至今还有些后怕,幸亏娃当时在西边玩泥巴。那只奶牛猫抓烂我后,还一直想靠近,我气得念叨‘滚滚滚’。”
“当时,池塘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还一直在池塘南侧整理渔具。我走过去告知对方我被猫抓了,对方却只说‘那你找老板’,之后提供了两位负责人的电话。”朱女士说。
据朱女士称,徐姓负责人称,园区常有流浪猫,但工作人员一直进行驱赶处理;刘姓负责人则以“同为爱猫人士”为由,询问刘女士想要多少钱解决。
“当时我着急处理伤口,也没时间和两位负责人详谈。”朱女士说,“可再次沟通时,两位负责人态度大反转,完全否认园区对此事负有责任。”
据朱女士提供的诊断结果:她左手猫抓伤为首次暴露,是狂犬病3级暴露。
“必须打五针狂犬病疫苗、破伤风以及免疫蛋白或单克隆抗体,预计花费3900多元。”朱女士说,“目前,我已打了两针狂犬病疫苗、一针破伤风疫苗、一针狂犬病单克隆抗体。”
鱼塘负责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7月3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朱女士来到事发鱼塘。刚走到鱼塘西外侧,朱女士就隔着外围的网格看到鱼池中心亭子的木椅上蹲着一只猫。
当时,鱼塘园区没有游客,一位工作人员和附近村民坐在池塘南边聊天。记者和朱女士沿着鱼池走了一圈,朱女士又看到一只猫在园区外侧的网栏间钻进钻出,说有点像那天抓伤自己的猫,“看来,园区还没有新增安全提示”。
“这些天,在和鱼塘负责人的沟通中,我一方面一直说自己主动投喂被抓伤,肯定要负责任;另一方面,鱼塘作为经营性游玩场所,有义务保证园区内游客的人身安全。”朱女士称,事发后,自己还向两位负责人建议应在园区设置“谨防流浪猫、禁止私自投喂”的安全警示标识。
记者致电鱼塘徐姓负责人,他再次强调,事发后已主动退了朱女士的钓位费,并多次强调“朱女士是自己主动投喂被抓伤,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可通过正规部门、司法途径判定权责,园区愿意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至于朱女士提到的园区安全警示缺失的问题时,该负责人说:“园区有相关危险提示”。
记者和朱女士沿着园区外侧寻找,最终在南侧外围网格上,看到“水深两米,儿童在池边游玩,需有大人陪同”等安全提醒,字迹已经泛白。
至于朱女士提到的针对流浪猫等的安全警示,该负责人说:“后续将加强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园区安全提醒服务,整改场地安全隐患。”
对此,朱女士再次强调:“我维权的目的并非只是索赔,还希望经营方正视园区的安全管理漏洞,主动整改问题、承担应尽责任,避免其他游客遭遇同类意外。”
>>新闻延伸
公共场所流浪动物伤人
法院都怎么判
记者搜索发现,国内多地法院曾审理多起公共场所流浪猫伤人纠纷案件。
司法审判统一明确: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地需对场内流浪动物履行巡查、驱离、安全警示等管理职责,不得以游客自行投喂为由完全免除自身责任。
2023年,上海市民吴某某在经营性羽毛球馆运动时,被场内流浪猫绊倒受伤,损失共计24万余元。一审仅判决投喂者担责,再审改判:场馆经营方未尽安全排查、驱赶、警示义务,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19.2万元);长期定点投喂人员肖某某承担20%次要责任。
2024年,山东8岁儿童小王在小区内投喂流浪猫被抓伤,产生治疗费。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未及时清理、驱赶流浪猫,未设置风险提示,存在管理疏漏;孩子监护人存在监护疏忽。最终判决小区物业承担30%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投喂人承担主要责任
鱼塘应承担次要责任
陕西唐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隋霄霄律师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朱女士有养猫、投喂流浪猫经验,应当预见流浪动物护食、具有不可控攻击性,虽全程未触碰猫,但主动投喂引诱动物靠近,猫因进食争抢攻击。朱女士受伤与其投喂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隋霄霄说,“根据鱼塘负责人自述,园区长期存在流浪猫,仅口头驱赶,无常态化驱离、收容处置措施。事发后记者到场,场内、围栏缝隙仍有流浪猫自由活动,也无任何针对流浪猫、禁止私自投喂的醒目警示标识,证明园区长期放任动物滞留,持续制造安全隐患,未尽到流浪动物管理义务,且在朱女士受伤后鱼塘工作人员处置消极。鱼塘经营者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隋霄霄提到,现有证据无法锁定伤人奶牛猫的原始饲养人,无法向原主人追责,全部责任在朱女士与鱼塘经营者之间划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付启梦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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