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学生来说,打一份暑期工、攒一份社会阅历,已经成为假期生活的“标配”。然而,当辛苦付出换不来应得的报酬,当工作中意外受伤却无人担责,这份本该充满收获的“社会初体验”,可能变成一场维权“拉锯战”。
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工作中受伤了能否认定为工伤?被拖欠工资该如何维权?本期《法治周刊》梳理了近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邀请律师深度解读,为正在或准备打暑期工的你送上“法律护身符”。
这些“坑”
有人替你踩过了
高考后打工受伤
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你以为是去赚零花钱,却可能把健康也搭进去。一次取货、一步踏空,手术费、住院费、后续康复……
自2023年起,暑假期间小杨都在某卖场做某乳业公司的临促暑假工,每周上班三天。2024年高考后,勤工俭学的小杨又来到某乳业公司做临促暑假工。期间,某乳业公司未与小杨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小杨购买保险。
工作期间,小杨在去仓库取货时,不慎从取货楼梯上坠落致左膝摔伤,当天在医院看了门诊。两日后,小杨再次前往医院治疗并在医院做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韧带修补固定术”,住院34天,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由于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小杨及其家人希望某乳业公司能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但某乳业公司认为,小杨对其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某乳业公司出示现场视频,小杨取货所需梯子系可移动的钢制简易楼梯,二层踏板,延伸端有扶手,两侧无护栏,因小杨在取货时并未一步一梯从货梯走下,而从梯子侧边一步踏下致受伤。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系在校学生,其在某乳业公司打暑假工期间属于假期短期临时务工。小杨与某乳业公司之间并未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劳务关系。小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某乳业公司在招聘临促人员时未签订合同、未为临促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在管理制度上存在过错,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证实小杨的损伤系从无踏板的一侧楼梯直接下地所致。但结合工作场地、内容,以及使用工具、损伤部位等因素,可以推定小杨在从库房取货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由某乳业公司对小杨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火锅店拖欠工资
大学生起诉全额追回
说好的日薪一百,干完四十六天,到手却不到三分之一。老板拖了又拖,仲裁因“在校生”身份不受理——别怕,劳务合同关系不因“暑假工”而失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显示,小李于2025年6月21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在被告火锅店处从事暑假工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劳务报酬为100元/天,一个月内休息不超过三天者享有月全勤奖100元/月。小李一共在该火锅店打工46天,火锅店老板黄某支付小李工资1500元后未再支付小李其余报酬。
小李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小李系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小李随后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就提供劳务的内容、报酬达成约定,小李亦向被告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构成违约。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小李劳务报酬及全勤奖合计4700元,被告已支付1500元,尚欠3200元未付。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火锅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李支付劳务报酬3200元。
工作场所遇骚扰
获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
职场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任何人可以肆意妄为的私域——身体和尊严不容他人侵犯。
有媒体此前报道,2024年7月,15岁的方某初中毕业后到东莞某资源咨询公司做暑假接线员。工作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38岁)多次在工作场所对方某做出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骚扰行为。
2024年8月21日,贺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方某遭遇性骚扰后性情骤变、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方某作为未成年人,此事件给其造成极大的心理痛苦及困扰,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
法院认为,贺某对方某实施性骚扰,侵害了方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人格权的侵害行为。方某在遭遇性骚扰时年仅15周岁,尚未成年,身心处于发展阶段,遭遇性骚扰必定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方某法定代理人主张,方某遭遇被告侵害后,性情骤变、成绩下滑,可见方某因贺某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方某诉请贺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贺某利用职务之便,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性质恶劣,与国家法律、公序良俗提倡的应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相违背。依据相关规定,法院酌定贺某应向方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以招聘为名收取押金、培训费等
可能是骗局
“先交两百押金,离职全退”“岗位紧俏,不交就没了”——这些话术,专门瞄准急着找活干的你。
2024年6月底至2024年7月,被告人黎某某利用“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招聘暑期兼职的信息,应聘者看到相关招聘信息后,通过预留的联系方式添加黎某某微信,并在微信上与黎某某商谈暑期兼职事宜。在商谈的过程中,黎某某称为防止店内财物损坏,应聘者需要缴纳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押金,待离职时返还押金。当应聘者对缴纳押金一事提出质疑时,黎某某便虚构岗位竞争激烈的假象,催促应聘者尽快缴纳押金从而保留岗位。部分应聘者在缴纳押金后,一直未接到黎某某的上班通知,才发觉被骗,随后要求黎某某返还押金,黎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
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称其因经营的咖啡馆亏损,从而萌生招聘暑期兼职员工以收取“押金”的方式骗取财物的念头。经查,本案共计45名被害人,均是想利用暑期增加实践经历并赚取零花钱的学生,其中有部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黎某某用此手段成功骗取人民币22950元,以上钱款用于个人日常花费。
2024年10月,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经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沦为电诈“工具人”
看似轻松的兼职实则犯罪
看似天上掉馅饼,实则是洗钱跑分的棋子。轻松又高薪的“兼职”,往往离法律红线最近。
2024年12月,彭某某看到一条声称“免费领取巨额国家扶贫款”的信息,按照指引,他下载安装了一款名为“乡村振兴扶贫基金”的App,并提交了自己的个人身份证件照片及银行账户信息。
对方声称,为确保“扶贫款”顺利发放,需要先对彭某某的信用状况进行“提升”操作,即所谓的“包装账户流水”,当有不明来源的资金转入彭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他需立即前往银行网点或通过ATM机将款项取出,再按照指令存入指定的其他账户。他多次按照对方指令进行操作,累计转移来源不明的资金15万元,他本人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当彭某某还在期待那笔“巨额扶贫款”到账时,其异常资金转移行为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后被抓获归案。
2025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
暑期打工要掌握这些法律知识
暑期,是青春与社会的一次亲密接触。然而,当这份“社会初体验”遭遇欠薪、工伤、诈骗甚至人身侵犯,它便从一堂生动的社会实践课,变成了一场法治必修课。
据媒体调查显示,受访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过工资不足额发放(40.7%)、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件(37.4%)等问题;更有调研显示,68%的暑期工在遭遇权益侵害时选择沉默,主因是“维权成本高”“怕影响未来就业”。沉默的背后,是对法律认知的模糊——暑期工与用人单位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伤了算不算工伤?被拖欠工资该找谁?这些问题与每一位暑期打工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暑期工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定性,是所有务工纠纷维权的基础,直接决定维权依据、维权渠道与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两类,并非所有暑期务工均统一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也是多数普通暑期兼职认定劳务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
“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学生务工身份可分为两种核心情形。”朱长江表示,第一种为常规暑期勤工助学,在读学生利用寒暑假短期务工,核心目的是积累社会阅历、补贴生活,并非正式就业,不具备劳动者完整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稳定的用工隶属关系,依法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侵权编规制。第二种为就业型务工,在校学生已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毕业,以正式求职就业为目的入职单位,主动参与岗位竞聘、接受常态化用工管理,此时学生具备合法劳动者主体资格,可依法认定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司法机关区分两类法律关系适用三重认定标准:一是主体适格性,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法定主体条件;二是管理隶属性,劳动者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接受日常考勤、岗位调配、人事管理;三是业务关联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核心经营业务范围。三者同时满足即可认定劳动关系,仅短期、松散、自主的劳务提供行为,一律认定为劳务关系。
务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多数暑期工属于劳务关系,这就导致务工受伤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朱长江说,未认定工伤不代表无法索赔,劳务关系受伤可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维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朱长江提醒,学生务工受伤后的完整维权流程可分为三步: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留存工作排班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工友证言、就医病历、缴费票据、诊断报告等核心材料,杜绝证据灭失;第二,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康复费、伤残鉴定费等合理损失;第三,协商无果后,直接向务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责索赔。
工资拖欠是暑期工最频发的务工纠纷,在校生暑期务工多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务关系欠薪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学生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朱长江说,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劳务约定与务工事实,即可认定权责有效。日常维权中,学生可重点留存招聘聊天记录、口头薪资约定录音、每日考勤记录、工作打卡截图、老板转账记录、工作场景视频、工友证言等证据。
遭遇职场人身侵犯咋维权?
朱长江表示,暑期务工学生多为未成年人或青少年,身心尚未完全成熟,职场性骚扰、言语辱骂、肢体侵犯、人格侮辱等侵权行为,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伤害,此类行为均属于人格权侵权,受害者可通过多渠道分级维权,同时需严守证据规则与法律边界,避免维权不当引发次生风险。
第一,全面固定核心证据,这是维权胜诉的关键。遭遇人身、人格侵权后,需第一时间留存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职场监控视频、在场工友证人证言;若存在肢体接触、人身伤害,需立即前往医院检查,留存完整病历、诊断凭证、伤情照片,切勿拖延取证,避免证据灭失、无法溯源,同时严禁篡改、裁剪、删减电子证据,否则会直接丧失证据效力,导致维权失败。
第二,分级开展维权追责。优先向用人单位负责人、人事投诉举报,要求单位依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给出处理结果;若单位包庇侵权人、拒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针对情节恶劣、多次侵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固定违法事实,依法追究侵权人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规避常见维权误区。维权过程中不得擅自曝光侵权人身份证、住址、隐私照片等个人信息,避免因不当维权构成名誉权、隐私权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杜绝模糊证言、虚假举证等行为,保障维权合法合规。
第四,严守诉讼时效,人格权侵权纠纷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主张权利,将依法丧失胜诉权。
招聘收费合法性及招聘陷阱咋识别?
暑期兼职招聘骗局针对性极强,不法分子精准利用学生求职心切、缺乏社会经验、渴望轻松高薪工作的心理,以各类前置收费为名实施诈骗,严重侵害学生财产权益,部分受害学生为未成年人,维权难度更大。
朱长江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押金、培训费、建档费、服务费、统一体检费、岗位预留费等所有前置收费项目均无任何合法依据。
学生求职过程中,可通过核心特征精准识破招聘陷阱:凡是入职前要求预先缴费的招聘一律存疑;仅线上沟通、无固定办公场地、拒绝实地面谈的岗位多为骗局;以“高薪轻松、无需经验、日结高薪”为噱头的兼职大概率存在问题。学生求职务必坚守“不缴费、不转账、不泄露隐私”的原则,遭遇收费诈骗后,立即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招聘截图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警方调查,追回被骗财产,追究不法分子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漫画/张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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