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民付先生打进华商报24小时新闻热线029-88880000称,7月初,母亲发生车祸,因肇事者至今还没找到,想按照新规申请医保先行垫付,却被区级医保部门告知因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办不了。
肇事的老头乐至今没找到
据付先生称,7月6日晚8时许,西安市长安区雷声隆隆,本在8点半就该到家的母亲董女士直到晚上9点还不见踪影。
“我有点着急,毕竟是67岁的人了,心里还有一阵不好的预感,就出门沿着樊川路边走边找。”付先生说,“走到一岔路口,看到路边围了一群人,上前一看,我妈的电动三轮车被撞翻,人坐在地上,神情呆滞。”
付先生称,当时辖区交警已赶到现场处理。因母亲当时被撞蒙了,无法回答交警的提问,才没联系上家属。
“事发路段存在监控盲区,按我了解的情况:我妈骑着三轮电动车沿樊川路骑行,肇事车辆——一辆老头乐和她同向而行,在一处路口,老头乐要拐进路口到紧邻的河边,按监控画面,老头乐避让了几辆过往车辆,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天黑的原因,没有看到我母亲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付先生说,“事故发生后,老头乐就离开了现场,至今没有找到,是热心市民帮忙联系的交警。”
住院花费为1.5万元左右
后续还有费用
付先生很快将母亲送到附近医院,记者看到诊断证明上写着:右锁骨、肩胛骨骨折,多根肋骨骨裂,浑身多处挫伤、擦伤。
住院期间的总花费为1.5万元左右,其中付先生自费4000元,其余为垫付。
记者了解到,因肇事车辆至今没找到,且事故发生时董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没有购买交强险,西安交警长安大队按规定为其申请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垫付了受伤7日内的医疗费用。
付先生说:“老人目前虽已出院,但受伤的右半边身体还不能动,后续还涉及钢板拆除,还要产生治疗费用。”
今年2月1日起
医保先行垫付有新规
付先生称,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了解到,像这种找不到肇事第三方的情况,医保可先承担医药费,后续再由医保部门向肇事者追偿。但他多次前往长安区医保窗口咨询办理,都回复说“因市级相关部门尚未出台操作细则,区级暂时办不了。”
记者搜索发现,付先生提到的“新规”为2026年2月1日生效的法释〔2026〕1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其实,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30条就已明确本该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如果第三方找不到、不肯赔钱,医保基金可以先行垫付,垫付完成后医保部门有权向责任人追回钱款。
但在落地执行中,各地医保经办普遍存在以“伤者已自行结清医药费”“事故需先等肇事方赔偿完毕”为由拒绝受理先行支付申请。
为化解参保市民维权难点,最高法专门出台法释〔2026〕1号明确:即便伤者自己全额垫付了医药费,照样能申请医保先行支付;要是医保只拿伤者自费结算为理由不给办,打官司法院会站在参保人这边,整治各地医保私自增设门槛、无故拒绝垫付的乱象。
市医保、区医保相关部门:
暂无具体操作流程,办不了
7月24日上午,付先生再次前往长安区医疗保障局,在前台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再次来到“零星报销科”。
相关工作人员已十分清楚付先生的诉求,再次回复“法律层面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无法确定第三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医保先行支付”,但又称“只因市级医保部门暂未出台操作细则,无统一经办流程、材料标准,各区县医保暂无法直接受理”。同时,该工作人员确认后称“因这一事例具有典型参考意义,已整理成书面材料,7月24日上午通过内部机要通道汇报至市级医保部门,建议等待后续答复。”
24日上午12时,记者致电西安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零星报销科,简述付先生母亲遭遇和诉求后,该工作人员再次回复说“目前确实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细则”,同时表示“会尽快向领导反馈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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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已有医保先行垫付案例
2026年5月6日,浙江市柯桥区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先行支付公告”,其中提到,绍兴柯桥市民茅某某被无牌三轮车撞倒,肇事司机当场逃逸,被交警认定全责,所有医药费本该由逃逸司机全额承担。
但因其逃逸,伤者先自己掏钱治病,之后起诉肇事司机,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全额赔偿,但到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查遍该司机银行卡、房产、车辆,只找到2000多元,划给伤者;但该肇事司机刻意隐瞒财产、不愿多赔,还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被拘留、限制高消费,实在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法院只能出具终本裁定。
伤者拿着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终本裁定,去当地医保中心申请医保先行垫付,最终当地医保部门依据社保法、2026年2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受理,同意由医保基金先把肇事方该赔的医疗费垫付给伤者。后续医保会再起诉逃逸司机,把垫付的钱再追回。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付启梦 实习生 汪雨欣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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