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发布了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均为最高检提出抗诉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且均为刑事再审抗诉案件。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近年来,最高检直接办理了多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且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此次发布的5件指导性案例多是颠覆性改判。
案例1
男子抢劫恐罪行败露杀人灭口
法院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最高检提出抗诉,终审判处死缓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7月出生,无业。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害人宫某某,女,殁年34岁。被害人张某,男,殁年10岁,系宫某某之子。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孟某良到河北省景县杜桥乡张庄村被害人宫某某家预谋窃取财物。二人从宫某某家东边翻墙入院,陈某用手指拨开北房西屋窗户,二人爬窗入室后,在东侧卧房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某醒来,孟某良跑到卧室西墙门边,陈某怕被发现,持凶器多次击打宫某某头面部等部位,致宫某某死亡,后又扼压旁边睡觉被惊醒的张某颈部,致张某死亡。孟某良目击了陈某杀害宫某某和张某的过程。二人携带盗窃的录像机等物品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陈某骑摩托车载孟某良逃离。经鉴定,宫某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4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库筛选比对锁定陈某。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抢劫罪、孟某良以窝赃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对陈某、孟某良以抢劫罪变更起诉。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良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孟某良未提出上诉。
2016年3月11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孟某良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以孟某良构成抢劫罪共犯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孟某良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陈某、孟某良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二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和现场提取的一枚证实系陈某所留的指纹。但陈某翻供,孟某良亦翻供否认目击陈某杀人,且二人有罪供述在参与作案人员是否包括孟某良、作案工具是斧头类钝性物体还是锤子以及盗窃财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多个细节上存在矛盾,作案工具和涉案赃物均未能找到;现场提取的足迹和部分指纹丢失;现场血迹、血水等物证未能提取。原判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陈某、孟某良无罪。
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就陈某抢劫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202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4年1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4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孟某良进行再审,以抢劫罪判处孟某良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2
出狱前8天男子被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原审被告人马某林,男,1977年10月出生,无业。被害人怡某,女,殁年41岁,生前经营烟花爆竹店。
马某林因生意往来得知怡某经济状况并取得其信任,预谋劫取怡某财物。2015年5月25日22时许,马某林驾车(系借其堂弟马某车辆)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将怡某接至和政县后实施抢劫。其间,马某林劫取怡某两张银行卡及密码,采用捂压口鼻等手段致怡某窒息死亡,并将尸体掩埋于和政县农村道路边一荒弃田地。26日晚开始,马某林男扮女装持怡某银行卡频繁取现共计28.4万元。
2016年9月2日,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某林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仅认定马某林持怡某银行卡盗取28.4万元的事实,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被害人丈夫)等人提出上诉,被告人马某林未上诉。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判决未认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系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请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2019年6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决定交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复查。经调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林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确有错误,以马某林犯抢劫罪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以盗窃罪对马某林定罪处罚确有错误,原审被告人马某林为谋财杀害怡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人出庭,就基站位置轨迹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向法庭作证。同年12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将马某林犯盗窃罪改为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7226.5元。此时,距离马某林被原判认定构成盗窃罪刑满释放,仅剩8天。
案例3
男女朋友因感情问题多次争吵
男方杀害女方后曾获无罪
最高检介入后凶手被改判死缓
申诉人张某,男,系被害人张某某弟弟。
原审被告人辛某,男,1963年5月出生,原大连某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33岁。
被告人辛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张某某因辛某不肯与其结婚、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某多次争吵,矛盾日益激化。2015年3月5日19时许至3月6日凌晨4时许,在张某某大连市某小区9层的住所,辛某与张某某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某掩住张某某的口鼻,致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辛某为掩盖罪行,将张某某的尸体抛至楼下。
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辛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发回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存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辛某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某无罪。2018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后辛某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申诉人张某不服,以现有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辛某是杀人凶手、不可能是他人作案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认为,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决定立案复查,围绕申诉和无罪理由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复查补充完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2022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辛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辛某退回国家赔偿金。
案例4
涉嫌强奸15岁少女后又将其和父母杀害
男子被两判死缓
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被宣告无罪
原审被告人谭某义,男,1954年11月出生,农民。被害人谭某旺,男,殁年58岁。被害人王某英,女,殁年55岁。被害人谭某娜,女,系谭某旺、王某英之女,殁年15岁。
1993年7月17日下午,谭某旺、王某英、谭某娜被发现在家中遇害。因7月16日晚谭某娜在谭某义家借宿,谭某义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嫌疑人。1999年3月4日,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提出上诉。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而将谭某旺、王某英和谭某娜先后杀死的基本事实清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再次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25日,谭某义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原生效裁判认定,1993年7月16日22时许,谭某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当晚在其家借宿的谭某娜正在如厕,顿起歹意,即双手按住该女肩膀,挤到墙角,站着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谭某义便产生杀害谭某娜父母之念。7月17日凌晨1时许,谭某义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谭某旺家,采用镰刀砍、钝器砸等手段将正在睡觉的谭某旺、王某英杀死,将砍断的镰刀头及镰刀把丢弃在现场。谭某义害怕谭某娜得知父母死亡后怀疑自己,便于当日早晨尾随起床返家的谭某娜,在谭某旺家堂屋内从后面用双手卡住谭某娜颈部致其死亡,后用绳子缠绕在谭某娜颈部,将尸体吊于房梁,绳子另一端拴在牲口槽的桩子上。作案后,谭某义用铁锨铲取谭某旺家厨房的草木灰掩盖现场血迹,锁上堂屋门后逃离现场。
201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复查后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实施故意杀人、强奸行为,原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
案例5
人像鉴定“看走眼” 毒贩差点脱罪
最高检抗诉改判死缓
被告人许某,男,1976年7月出生,二手车行业务员。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驾驶从广东省广州市某租车行租借的一辆轿车,至东莞市某电器城购买一套音箱。次日19时许,到达廉江市城区,两个小时后继续驾车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23时34分许,许某到达防城港市收费站出口时冲卡拒绝检查,后在防城港市跨海大桥二桥头附近弃车逃走。侦查人员在其所驾车辆后备箱的音箱和黑色手提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粉末3500余克、氯胺酮660余克。2015年6月24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拒不承认自己驾车到过防城港市,称其所驾车辆在广东省廉江市被“颠三”开走。另查明,许某逃匿期间又实施了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
2016年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许某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防城港市公安局委托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高速公路监控抓拍到涉案轿车途经廉江市前后的4张驾驶员照片是否为同一人以及是否系许某进行比对。2018年12月2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未采信驾驶员照片不是许某所留的鉴定意见,综合全案证据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判决。许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20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推断出运毒人是许某的唯一结论,据此认定在案证据未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许某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撤销对许某犯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维持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21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二审生效判决采信证据不当,导致不认定运输毒品罪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补充新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许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原生效判决应予纠正。
2022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5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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