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综合新闻 > 正文

39岁员工上班打卡后厕所里猝死 因未到工位不被认定工伤?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6-08-24 07:44:37
A1 A2 A3

  2026年4月23日,一个普通的周四早晨,39岁的程序员邢志(化名)像往常一样前往公司上班。8时56分,他刷卡进入公司,9时左右询问安保人员后前往2楼卫生间。然而,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出来……

  近日,深圳一名39岁程序员猝死在公司厕所内,公司向深圳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未获认可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热议。原因何在?工伤认定的关键点又有哪些?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进行了梳理。

  事件回顾

  打卡后倒在厕所,工伤认定被拒

  据邢志的妻子刘念介绍,事发当日,她9时30分左右给丈夫发信息询问其身体情况,没有得到回复。10时35分,刘念接到丈夫公司人力打来的电话,得知邢志没来上班。她查询了车辆定位,显示车辆已在公司,于是立刻报警。

  邢志所在公司出具的《工亡事件报告》记录了邢志当天的行踪:4月23日8点,邢志驾驶车辆进入负2楼停车,9点步行至电梯厅询问值班安保2楼卫生间位置,其到达卫生间后一直未出,直至11点28分发现失去意识躺坐在马桶上。公司随即采取急救措施,12点50分医生停止急救,确认邢志死亡。

  邢志去世后,公司进行了一定的补偿,同时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6年7月3日,刘念收到《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其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刘念提供的一段与工伤科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显示,工作人员称,邢志工位在11楼,打完卡后去了2楼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对此,刘念表示不能接受,她表示,今年是丈夫入职公司的第4年,近两年丈夫经常提到公司压力大,时间节点卡得紧,因此不得不加班。事发前一周,丈夫还突然出现心慌心跳等情况,医生称或因长期压力过大导致躯体化反应。刘念提供的丈夫2025年1月至2026年4月上班时间汇总表显示,246条记录中邢志的在岗时长大多在12小时左右,有时会加班到凌晨近2点,在岗时长近17小时。

  目前,刘念已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律师观点

  为开展工作而产生的合理生理需求 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行为范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核心是对视同工伤条款中“工作岗位”如何理解的法律争议,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人社局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邢志虽然已经刷卡进入公司,但未抵达11楼办公工位、尚未实际开展工作,在2楼卫生间发病,不满足“工作岗位”要件,因此不构成视同工亡。

  赵良善介绍,从事实层面看,邢志打卡进入单位管控区域,时间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上班时段,“工作时间”基本可以成立,但争议集中在对“工作岗位”的解释。司法实践历来确立裁判规则:上班期间如厕属于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卫生间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最高法公报案例以及广东本地清远中院判例均采纳该观点,劳动者在岗过程中上厕所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但既往判例大多是已经开始履职之后去卫生间,而本案是刚进入大楼、尚未到工位直接前往卫生间,和常规在岗中途如厕场景存在区别,这也是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结论的关键事实分歧点。

  赵良善强调,需要厘清一个常见误区:打卡不等于当然处于“工作岗位”。考勤刷卡只是证明到达单位,不等于已经进入履行岗位职责的状态;但反过来,也不能机械把“工作岗位”等同于办公桌、固定工位。人社部相关意见明确,工作场所包含履职相关的合理区域,也包含工作过程中解决基本生理需要的场景,不能简单以有没有坐到工位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进入单位后,为开展工作而产生的合理生理需求,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行为范畴,复议、诉讼阶段,法院很可能对“工作岗位”作出更加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实质解释。

  不能将工作岗位狭隘等同于办公桌椅这一物理点位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朱长江认为,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及广东本地司法实践,劳动者上班期间如厕,是维持正常工作的必要、合理生理需求,与履职行为密不可分。公司卫生间处于用人单位管控区域,属于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不能将工作岗位狭隘等同于办公桌椅这一物理点位。职工已打卡入职,处于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区域内因疾病猝死,依法应当视同工伤。

  朱长江建议,行政部门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景、立法兜底精神进行实质判断,避免僵化执法,真正落实工伤保险保障民生、分担用工风险的制度价值。

  相关案例

  不同情形下的“工伤”如何认定

  事实上,工伤认定涵盖的情形远不止“在工位上受伤”这一种。

  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到因工外出期间的意外;从工作场所内的突发疾病,到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的暴力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共规定了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每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大量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不断丰富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核心概念的内涵。

  1.如厕期间猝死被认定“视同工伤”

  黄某是某烧烤店雇请的厨师,日常上班时间为17时30分至次日凌晨3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烧烤店亦没有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

  2023年10月20日21时46分,黄某在烧烤店的厨房炒完菜出来上厕所;21时48分,被发现在厕所内面向地趴着并呼之不应;经医生到现场抢救,抢救至22时55分被宣布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黄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黄某的家属向连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连州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涉案认定决定,认定黄某的死亡视同工伤。烧烤店不服,向连州市政府申请复议,连州市政府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涉案认定决定的涉案复议决定。烧烤店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是烧烤店雇请的厨师,黄某于事发当天上班期间炒完菜出来上厕所,该“上厕所”的行为属于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黄某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黄某在工作期间因生理需要上厕所,其后在厕所中突发疾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视同工伤。

  2.“上下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蓝晶晶(化名)自2014年9月起在西丰公司(化名)担任中空折弯工。

  2021年12月某日,她口头向主管请了当天下午的事假并获批准。中午12时打卡下班后,她像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返回租住处。不料,仅10分钟后,在途经某路段时,与陈奇(化名)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蓝晶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奇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3月,蓝晶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其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西丰公司不服被告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蓝晶晶请假后回家的路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

  蓝晶晶的经常居住地为港北区某街道某某村,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蓝晶晶虽系口头请假,但已得到原告西丰公司主管王伟的批准,蓝晶晶当天下午无需上班,当天早上上班即中午12时下班后,已属于蓝晶晶的正常下班时间,蓝晶晶于该时间段从公司返回租住地方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须,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因此,法院认为,蓝晶晶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对于原告西丰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3.“出差期间”会所等待按摩时猝死——认定为工伤

  2025年3月,呼某、段某受公司派遣到呼和浩特出差。出差第二天晚10时许,两人到当地会所准备做精油按摩,在三楼大厅等候期间呼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以“不属于工作原因”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呼某出差目的是办理公司项目手续,工作间隙在足浴会所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有证据证明期间仍在处理工作事宜,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呼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出差期间未违反禁止性的规定。当地公安部门对呼某死亡事故所做的相关询问笔录,证明公安局对呼某死亡事故了解的事故经过,其没有违法行为。另外,有呼和浩特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受理记录单显示呼某发生“心跳呼吸骤停”。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呼某在等待与其出差办公有关的工作人员期间在会所三楼大厅休息,缓解连续工作产生的身体疲劳符合情理,在此等待期间突发疾病,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由此,二审法院驳回人社部门上诉,维持原判。

  多知道点

  工伤认定的法律框架与法定情形

  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津硕指出,我国工伤认定的法律框架是以《社会保险法》为上位法基础,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实施依据,辅以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细化程序,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补充具体细则和标准,共同构成综合性规范体系。该体系确立了以“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及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行政法规与司法审查的衔接,保障了从资格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到待遇支付的全流程法治化运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害;三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是患职业病;五是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害或事故下落不明;六是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情形:一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二是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三是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刘津硕强调,第十六条同时设定排除条款: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即便符合上述情形,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与“视同工伤”有何区别?

  刘津硕表示,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因不同:认定工伤要求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视同工伤则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与公共利益考量,将本非直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拟制”为工伤,体现了制度的人文关怀。

  二是构成要件不同:认定工伤须审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视同工伤则严格以法律列举情形为限,如突发疾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司法裁判对此把握严格,超出时限即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

  三是待遇略有差异:视同工伤原则上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但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认定的核心:“三工”要素解读

  关于“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段,还包括加班时间、工作前后与工作紧密相连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以及因工外出期间。工间休息、如厕等满足正常生理需求的必要时间,司法实践中也常被纳入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范围。

  关于“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外相关区域。司法实践中,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附属的卫生间、茶水间、电梯间等功能区域,只要与履职具有合理关联,亦可纳入工作场所范畴。

  关于“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或者作为工作安排的活动、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职工为完成本职工作而从事的与工作内容有关劳动的合理延伸,也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

  常见情形的工伤认定有哪些?

  刘津硕结合司法实践,梳理了以下常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工伤类型,涵盖生产操作受伤、办公场所意外受伤等,满足“三工”且无排除情形即予认定。

  二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此类近年高发,劳动者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本人非主要责任即可认定,责任需以交警部门认定书为准。

  三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猝死案件中最为常见,但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要件,“48小时”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

  四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受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责有关活动期间受伤,倾向认定,涵盖出差途中、外出办事、参加会议等场景。

  五是患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即可认定。

  六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如上班前调试设备、下班后整理工具等与工作紧密衔接的行为过程中受伤,亦应认定。

  七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如因履行管理职责、制止违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只要伤害与履职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认定。

  刘津硕同时建议,在申请工伤时:一要把握时限,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逾期将丧失权利。二要固定证据,及时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监控录像、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材料不全的,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三要善用举证规则,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在15日内作出。四要依法救济,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2026“清爽榆林”长城美食周开幕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