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初始,学生们重返校园,但在热闹与活力之中,意外伤害的风险也随之而来。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你厘清校内意外伤害,学生、监护人和校方的责任划分。
入学前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是家长们常见的选择。然而,学生小陆在校期间意外致残后,却迟迟拿不到残疾赔偿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
受骨骼发育特点等限制
无法评定未成年人伤残等级
小陆是宜州区某中学学生,课间活动时意外受伤,造成左侧肱骨内上髁骨折伴骨骺分离,先后多次住院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家属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诉至法院。
因事发时小陆尚未年满18周岁,受未成年人骨骼发育特点及鉴定条件限制,鉴定机构无法对其伤残等级作出评定,当年法院支持了医疗费理赔,但残疾赔偿部分未能处理。后来,小陆年满18周岁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进行伤残评定,鉴定意见明确:小陆伤情与当年校园受伤存在完全因果关系,构成十级伤残。
拿到鉴定意见后,小陆家属再次向保险公司主张残疾保险金,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额限额赔付8万元,并承担1700元鉴定费。双方协商无果,小陆再次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已全额赔付医疗费用。伤残评定应适用保险行业标准(行标),受伤当时未达行标伤残标准。即便构成伤残,按条款约定十级伤残仅按保额10%比例赔付,仅同意赔付8257.4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年,小陆母亲为其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载明保险期间意外身故、残疾保额限额为8万元。但投保过程中,投保人未签字捺印,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送达完整保险条款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标)》,也未就“适用行标评残、按等级比例赔付”等免责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争议焦点:
评定伤残适用行标还是国标?理赔金额如何确定?
保险合同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行业标准(行标)还是国家标准(国标)评定伤残并计算理赔?
我国目前伤残评定存在两大核心标准:
行业标准(行标):即《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由保险行业制定,定残门槛更高、赔付按比例递减,本质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
国家标准(国标):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更客观、适用范围更广。
法院明确,保险合同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保险公司若主张适用行标评残、按比例赔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约定或未充分告知的,应当适用国标评定伤残。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行标文本、告知评残规则及比例赔付内容,相关条款未生效,对投保人无约束力。小陆的伤残鉴定适用国标作出的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对于保险理赔金额约定不明、免责条款无效的,应当按保险保额限额予以全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十级伤残按10%比例赔付”属于典型的免责减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该约定无效。
投保单已明确意外残疾保额限额为8万元,在比例赔付约定无效、行标不予适用的情况下,小陆主张在保额限额内全额赔付8万元伤残保险金,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1700元鉴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查明保险事故性质、确定伤残等级及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法院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陆伤残保险金8万元、鉴定费17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投保人在选购保险产品前,应全面、细致地阅读保险单及其所有条款内容,尤其要重点关注保险责任、理赔金额、特别约定、免责条款及赔付条件等核心信息,从而充分、清晰地理解自身在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与需要履行的义务。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合同时,也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要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还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开展保险业务,依法做好后续理赔工作,以减少因条款理解偏差而引发的纠纷,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两名小学生拍打教室门
导致玻璃碎片砸伤同学
家长和学校责任咋划分?
法院:两家长分别承担20%责任,学校承担60%责任
近年来,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因校园设施安全、体育运动及课间嬉戏玩耍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特别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后,未成年侵权人和学校的责任分配问题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
近日,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八岁学生拍打、脚踢教室门导致玻璃碎片砸伤同学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未成年人刘明和王杰的监护人分别承担20%责任;洛河中学承担60%责任(由财产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
2026年4月8日中午洛河中学就餐时段,八岁学生刘明、王杰在教学楼一楼追逐嬉闹,拍打、脚踢音乐教室门多次,教室门上方的玻璃碎裂,有玻璃碎屑掉地上,后有多名同学从该教室门进入教室。袁波从教室内往外出,被上方掉落的玻璃碎片砸伤颈部,当即被送至村卫生室缝合包扎,当天转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部开放性伤口、电解质代谢紊乱。后因赔偿未果,袁波将刘明、王杰及其父亲、洛河中学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刘明、王杰在事故发生时年满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且经询问二被告学校是否进行过安全教育,均回答接受过安全教育。二被告在学校就餐时段多次拍打、脚踢教室门,致使玻璃碎片从门上掉落砸伤原告颈部,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存在过错程度,二被告监护人分别承担20%责任。
被告洛河中学提交了学校以及班级的安全会议记录,但教室门上方的玻璃碎屑掉地上之后,学校工作人员已经介入现场进行处理,对现场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60%的责任。因被告洛河中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故洛河中学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侵权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发生的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侵权人和学校责任如何划分。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刘明、王杰在事故发生时均已年满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洛河中学教室有前门和后门,事故发生的教室门为前门,教室后门当时关着,在前门上方玻璃碎裂掉落玻璃碎片,有砸伤危险的情况下,学校并未引导学生从后门进出教室,应对现场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侵权责任的分配。《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明、王杰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应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被告洛河中学未尽到管理义务,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存在过错程度,判定二被告监护人分别承担20%责任,被告洛河中学承担60%的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学生课间嬉闹造成伤害
学校被判承担30%赔偿责任
原告小航(化名)系河北省承德地区某中学初一在校学生。2024年9月中旬某日上午大课间,教学楼走廊人员往来密集。同班学生小泽(化名)因争执发起追逐,在后方奔跑追赶小凯(化名),小凯为躲避追赶仓促向前奔跑,情急之下突然变向折返,未观察走廊通行环境,直接撞上正常途经此处的小航。小航躲闪不及被撞倒,右手手腕着地,造成桡骨远端骨折。学校迅速联系各方家长,将小航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过手术、康复复查,小航共计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700元。
事后小航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小凯家长、小泽家长以及学校多方协商赔偿。小凯家长抗辩只是课间玩耍,并无伤人故意;小泽家长辩称,碰撞不是小泽造成,只是跟在后面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称已经开展开学安全班会教育,事故属于学生嬉闹意外。小航父母遂诉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将小凯及其监护人、小泽及其监护人和学校一并列为被告,请求判令各方共同承担全部损失。
庭审中,法庭调取监控完整还原事发全过程。查明:开学初期学校以班会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但大课间人流高峰时段,教学楼走廊等重点区域缺乏教师流动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两名学生追逐奔跑的危险行为。受害人小航身处拥挤走廊,系步行途经事发区域,并无过错。小泽主动发起走廊内追逐打闹,制造危险情境,是引发后续冲撞事件的起因;小凯仓促折返、疏于观察,是造成碰撞受伤的直接行为。
本案的争议与审理难点集中于三点:其一,小泽未与小航发生直接碰撞,其追逐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应否担责;其二,学校已开展开学安全教育,能否据此认定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免责;其三,直接碰撞者、追逐发起者与学校三方过错并存,责任比例如何合理划分,既不能简单归责于直接侵权人,亦不宜平均分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判定,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予以评判。
第一,小凯在人员密集的走廊为躲避追逐,仓促变向折返,未观察周边环境,直接碰撞造成小航摔倒受伤。该过失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学校虽开展过开学安全教育,但大课间人流高峰,教学楼走廊这类高风险区域缺少现场巡查,未能及时干预制止追逐打闹,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第三,小泽主动在教学楼走廊发起追逐打闹,走廊追逐本身属于校园明令禁止的危险行为,正是小泽的追逐行为导致小凯仓促躲避,进而诱发冲撞事故。小泽的先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监控录像、各方行为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损失21700元按如下比例分担:1.小凯监护人承担50%赔偿责任;2.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3.小泽监护人承担20%赔偿责任。
宣判之后法官对四方当事人开展释法明理,各方均服判息诉,没有提起上诉,赔偿款项按期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每一年开学季,课间追逐嬉闹引发的校园伤害纠纷总会增多。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只有直接撞人的那一方才需要赔钱,追逐者只是“闹着玩”,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认为只要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对方家长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多重因果关系下多方主体的责任边界。
课间追逐打闹属于危险行为,直接碰撞者、公共场所管理者、追逐发起者,都要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不能简单以“我不是故意的”“已经进行了宣传教育”“不是我直接撞到人”为由免除责任。未成年人天性活泼,玩耍更要注意,不能突破安全底线。家长要教育孩子,楼道、走廊等通行区域禁止奔跑追逐;既要教育孩子不去冲撞别人,也要明白发起追逐打闹同样会制造危险,一旦引发伤害后果,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学校而言,召开安全班会、张贴安全提示只是履行安全职责的一部分。课间等人流高峰时段,重点区域的现场巡查、及时制止危险行为不可或缺。教育管理职责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但是学校也不承担无限责任,裁判会客观考量事件发生的瞬时性。
校园伤害案件司法裁判,既保护受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客观评价每一方的过错行为。校园安全不是某一方的责任,需要家庭落实安全教育,学校完善校园管理举措,学生树立安全意识,多方同向发力,共同守护平安有序的校园环境。 据中国法院网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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