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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独留2岁娃致坠亡 母亲能否追责父亲?律师解读

来源:极目新闻 时间:2026-09-18 13:41:19 编辑:张进 作者: 版权声明

极目新闻记者孙婷婷

9月,重庆一名2岁2个月大的幼童从18楼家中阳台坠亡。事发时,父亲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短暂外出遛狗。警方认定该事件属于意外事故,不予刑事立案,但告知家属可提起民事诉讼。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魏甜律师。围绕母亲能否起诉父亲、赔偿如何实现,婚内侵权救济的制度模糊再次引发关注。魏甜认为该案核心难题在于,母亲告父亲,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追责的惩戒与补偿功能容易被制度性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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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甜指出,生命权是最高位阶的人格权,不因侵权人与受害人存在亲子关系而降低保护标准。父亲将2岁幼童独自留在家中,属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过失行为,该过失与孩子坠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民事侵权责任难以否定。

但现实中,父亲本身也是受害者,承受失去孩子的精神痛苦与自责。母亲若选择追责,可能面临家庭破裂、亲属非议、社会舆论等压力;若选择不追责,又可能被认为是对孩子生命权的漠视。法律不能替家庭作出情感选择。

警方对意外事件的定性,仅阻却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孩子母亲作为第一顺位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魏甜认为,侵权人与权利主张人处于同一家庭内部,如果母亲选择不追究,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判令父亲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追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内部的意愿与情感博弈。法律给了母亲“可以告”的权利,但“告不告”最终取决于母亲自己的选择。

本案真正的法律困境在于,母亲要告父亲,面临的是我国婚内侵权救济的制度性模糊地带。法律虽然赋予母亲“可以起诉”的资格,却未提供一条清晰、通畅的诉讼路径。魏甜分析,遭受人身损害的直接主体是坠亡的幼童本人,而非孩子母亲。母亲作为近亲属主张赔偿,其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关于侵害生命权导致近亲属损害的规定。但侵权人父亲与权利请求人母亲系夫妻关系,处于同一家庭内部。婚姻存续期间的侵权赔偿,面临“钱从左口袋进右口袋”的现实难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父亲赔偿给母亲的钱,本质上仍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这导致赔偿的惩戒与补偿功能被制度性消解。母亲告父亲,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成为追责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

魏甜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独立适用于婚内侵权情形。侵权责任属于独立的法律概念,不应因侵权人与受害人存在亲属关系而对侵权责任进行模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仍有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空间。侵权方的个人财产应作为赔偿来源,赔偿款应归入受害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若个人财产不足,可支持受害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即使同为监护人,一方因过错导致子女死亡,另一方仍可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害向其追责。唯有如此,才能在尊重家庭伦理的同时,守住生命权保护的法律底线,并为婚内侵权救济提供一条可操作的制度出路。

魏甜表示,本案中,孩子母亲告父亲的权利存在,但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现实,让权利实现面临结构性障碍。法律需要在婚内侵权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划出清晰边界,让赔偿真正落到受害方个人财产上,避免责任被共同财产稀释。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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