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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敬老优待规定》12月起施行

要闻 西安晚报 2026-10-25 07: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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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安市敬老优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2月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多项优待举措,涵盖经费保障、补贴救助、健康医疗、交通出行、文体旅游、公共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切实增进老年人福祉。

将敬老优待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规定》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敬老优待工作的领导,将敬老优待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拓展优待服务项目和范围,提升优待服务水平。

根据《规定》,符合本省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金。对特困、低保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供养。对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额资助。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多种优待

《规定》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等优待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并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交通出行方面,《规定》明确户籍或者常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地铁站等交通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和等待专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标识,公布优待服务内容。

《规定》明确,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鼓励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公共服务单位

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标识

在公共服务方面,《规定》明确政务服务机构、医疗机构、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保留人工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标识,为老年人主动提供引导、咨询、优先办理等服务,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商场、餐饮、旅游、文化等服务单位应当保留人工服务,

鼓励其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并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此外,《规定》明确,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

记者 郭旭


来源:西安晚报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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