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直接辞退,企业通过“软裁员”的方式,就把法定的经济补偿和辞退程序都省了。这是对法律的规避、对劳动者的算计。
沈女士是某企业招聘专员,被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调去车间,打卡权限被关闭、办公电脑被搬走。她坚持到原岗位上班一周后,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近年来,“软裁员”现象在职场并不少见: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采用恶意调岗降薪、随意加重考核、剥夺工作权限等方式施压,变相逼迫员工自行辞职。由于相关手段较为隐蔽,劳动者即便能够识破企业的意图,也常在维权和举证过程中遇到障碍(据10月29日《工人日报》)。
企业选择“软裁员”代替直接辞退,打的其实是“零成本”裁人的算盘。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有法定事由,要么走法定程序;除员工严重违纪或失职等过失性情形外,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还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一些企业不愿承担这笔成本,就避开直接辞退,改用软性排挤。
这个算盘打得很清楚,只要员工主动辞职,书面上就是自愿离职,法定的经济补偿和辞退程序都省了。表面看是员工主动选择离职,实质上并非其真实意愿。这是对法律的规避、对劳动者权益的算计。
当然,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可以进行正常的业务优化和岗位调整。但管理权不能滥用,更不能变成排挤员工、变相清退的工具。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企业单方面作出调岗降薪、加重考核等决定,涉嫌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若是对员工架空岗位、踢出工作群、撤销打卡权限,则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这些做法,都已超出正常经营调整的边界。
法律规定明确,难的是认定和举证。“软裁员”是一套组合拳,单独看每个动作都能包装成“正常管理”,拼在一起才是“逼迫离职”。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企业正常经营调整与变相逼退,标准还不够清晰,企业因此有了腾挪空间。更大的难点在于举证。直接辞退有书面通知,而排挤、冷处理等“逼迫离职”行为大多零散、隐蔽,劳动者维权取证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不少人迫于压力直接放弃。
治理“软裁员”,关键在让隐性逼退承担显性代价。这不能仅靠个人维权,更需要监管部门发力。劳动监察部门应把恶意调岗、变相降薪、剥夺工作权限等列为重点核查情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依法处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也应进一步优化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对于有典型意义的已判决案例,可以通过发布、宣讲等方式用好,让劳动者知道哪些行为组合起来已经越界,也让企业知道哪些“正常管理”的说辞站不住脚。
劳动关系的底线,不能靠劳动者的忍让来维系。法律写明的权利,也不该被企业的“小聪明”所消解。法定权利,得让劳动者在实际维权时走得通、拿得到,才算真正有效。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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