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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24岁男子与13岁少年诱骗11岁女童至宾馆灌醉性侵

要闻 新民晚报 2026-11-06 14: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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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孔某翔强奸立案监督案引起记者关注。

案件发生在2024年2月24日。当天,孔某翔(案发时24岁,无业)与高某某(案发时13周岁,辍学)共谋,将李某某(女,案发时11周岁)诱骗至宾馆。孔某翔提议玩转盘喝酒游戏,将李某某灌醉直至失去意识,二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晚,被害人父母寻至宾馆找到被害人后报案,某公安局将留在案发现场的孔某翔、高某某带走调查。因被害人李某某仅指控高某某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该局仅对高某某进行调查,后以案发时高某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

2024年3月11日,被害人父亲李某强以李某某被孔某翔、高某某强奸为由,向江苏省某市某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除未成年人高某某外,成年男子孔某翔也在案发现场,虽然被害人未指控孔某翔,但考虑到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不能排除被孔某翔侵害而不自知的情形。对此,某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询问被害人父母、调取宾馆视频监控和入住信息,查明在被害人被困于宾馆长达5小时的时间内,孔某翔只中途短暂外出,其余时间均在案发现场;结合孔某翔主动开房、带酒、提议喝酒游戏等一系列异常行为,查明孔某翔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通过调取高某某、孔某翔案发当晚及次日两份询问笔录,查明二人存在明显串供痕迹。此外还查明,公安机关已经确认存在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犯罪事实,却未收集现场遗留的避孕套等关键证据,未对案发现场的成年人展开调查。

某区检察院认为,孔某翔促成并利用李某某醉酒状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犯罪。2024年3月18日,该院向某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建议该局提取孔某翔生物检材予以比对。

某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最终在被害人胸部擦拭物中检出孔某翔DNA分型。后高某某、孔某翔供述二人共谋灌酒、实施强奸及多次串供的全部事实。2024年3月21日,某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对孔某翔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该局查明孔某翔还曾对另一名幼女实施两次猥亵、一次强奸未遂,遂与本案并案侦查。

2024年7月18日,某区检察院对孔某翔以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法院以孔某翔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高某某,检察机关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据了解,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对案发现场所有在场人员特别是“在场成年人”应进行全面审查。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尤其是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伙作案的特殊情形下,成年人往往会利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易被操控的特点,通过裹挟、指使未成年人参与的方式实施性侵犯罪,事后将罪责转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意图达到逃脱刑事处罚的目的。办案中必须坚持实质性审查理念,全面复盘全案卷宗材料、核实关键事实细节,对“在场成年人”事前行为是否异常、事中是否积极参与、事后是否串供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审查,综合判断“在场成年人”是否具有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实现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恶性犯罪的精准打击。

此外,最高检还指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特殊处置标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被害人举证能力弱的特点,及时立案侦查是固定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严格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开展精准监督,全面固定言词、实物、电子、医疗等全链条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夯实定罪根基,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防线。

综合自检察日报



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曹家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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