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区县城镇职工将执行统一的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 张杰 摄
长期以来,西安城镇职工医保因为各区、县政策不统一,缴费比例和报销标准也不相同,从而导致了同城职工医保待遇不尽相同。
昨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上原则通过《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全市各区县城镇职工将执行统一的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报销标准也将统一。
据了解,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从2000年元月启动,截至去年底全市参医保职工人数已达165.3万人。因为目前全市职工医保政策实行市区两级统筹,全市和各区县的职工医保缴费、报销也不相同,有的高有的低。在启动本次市级统筹后,今年预计将有近170万职工参保。
根据该《方案》,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将全部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实施时间因各区县的实际情况而不同,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和灞桥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从今年7月1日启动实施;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于2011年1月1日启动实施。
2011年底前全市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
新变化
新参保单位在工商注册地办理参保
在市级统筹后,对于已经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原参保的隶属关系在市或区县医保办办理医保参保和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新设立或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在市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到市医保办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行政事业单位的医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医保办。
参保人员可到任一市医保医院就医
以前不少区县的参保职工,只能到自己区县的定点医保医院看病报销,而到市医保的定点医院看病则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十分麻烦。统筹后,参保职工看病时将实行定点管理和挂账结算制度,可到西安市所有的城镇职工医保定点机构就医,比以前方便了许多。
在报销标准方面,参保职工的就医报销比例和各项待遇标准均按照西安市关于城镇职工医保的办法执行,全市将统一报销标准。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级乙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执行城镇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将另行制定。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也将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和管理。
缴费标准
单位按工资总额7%个人按2%缴费
据了解,以前因为各区县职工工资水平不一样,缴费标准也不一样。如今,市级统筹后,各区县的缴费标准也将统一。
■7%: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保费;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6%:如果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300%: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另外,对于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用人单位参保时,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将根据以下政策来缴费:该区县启动市级统筹第一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核定;第二年,按不低于60%的95%核定;第三年及以后,按60%核定。
对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
相关规定:7月1日起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西安不能跨地区转移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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