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也实行市级统筹
在该《方案》中,要求各区县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应及时补缴结清用人单位及财政所拖欠的医保费,结余的基金将纳入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
同时,要求在启动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区县不得再出台任何相关政策。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原有各项规定,要认真把关,不得借机放宽条件,突击报销,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征缴标准和减免保费。
另外,职工生育保险也随城镇职工医保一并实行市级统筹,具体政策将另行制定。本报记者 周艳涛 实习记者 王佳柯
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1.在实行市级统筹后,西安市设立城镇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纳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2.累计缴纳医保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西安市实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符合规定的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的年限。
3.如果职工在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应继续缴纳医保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按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和本方案实施后新参保单位中1999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单位不再按上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对于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第一条规定的年限扣除其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的时间后所得的年限执行,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
6.市级统筹前职工在各区县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市级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外地调入西安市人员在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城六区农村低保调高580元/人年
本报讯(记者 郭晓蓉) 从今年起,发至西安市城六区农村低保人员手中的补助将由原先的850元/人年跃升至1430元/人年,比调整前多580元;而7个远郊区县的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年也将能领到1260元,比调整前多510元。
为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2005年6月,西安开始在全市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考虑到各区县农村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实际存在的差异,当时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六区750元/人年,7个远郊区县(长安、临潼、阎良、高陵、蓝田、周至、户县)650元/人年。
2008年这一标准提高了100元,城六区为850元/人年,7个远郊区县调整至750元/人年。据了解,至今年初,西安市享受农村低保的有54525户17.1784万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近年来也呈快速增长的势态。昨日上午,西安市市长陈宝根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的金额较原先约上升了78%。
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会议要求,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出尽出”,逐步实行农村低保金按月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