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母亲告女儿购买自己的房产不给钱、然后还转移财产至第三代孩子名下的案子,判决本身相当得当,就是在说理的部分引用《孝经》阐发了一下关于孝道的感慨,来论证这个判决的正确性,其文曰:“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 ‘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更应善待父母,不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云云。
应该说这段话还是挺正确的,至少在这个案子里引用得当。判决的说理部分引用古人经典以增强其感染力的做法不多见,现在能说出这样的话,至少证明在人文的修为上还是有所进步的。
不过,这事儿可一而不可二,因为至少在《孝经》的大帽子之下,有过不少现代看来实在是很不靠谱的事例存在。
前清有所谓“圣朝以孝治天下”的说法,把孝道提高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孝道当然是好事,但很多时候在我们这里总能把好事做到变态的程度,24孝里的那些故事就不说了,除了几近神话的几个之外,颇有一些“变态”的故事,卧冰求鱼都算是好的,割肉侍亲则真是肉麻过甚。甚至当时的法律还规定,忤逆不孝的是要被判死刑的,而忤逆不孝这件事可大可小,大者当然是伤害长辈,而小者甚至连平日不甚乖顺都选在里面。
但同时,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权利在孝道的大帽子之下可无限扩张,包括把儿女置于死地都承担不了多少责任,只要是在管教的名义之下。这种情况在历代判例里并不少见。当然,现代社会并不承认这种方式还具有合法性,基本上还是保证了作为人子者的正当且平等的人身权利。前段时间多有父母伤害孩子的案例发生,也没见有人引用《孝经》与孝道,说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的话来。
这是因为所谓的天经地义、德行之本根本就是一种妄想,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随世事变迁而流变的,早年的东西不适合这个时代的已经被去除掉了。在现代社会里,道德指数不再应该成为判断的绝对标准,而是应该以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与责任来作为判断的基调。引用某些经典作为说理的论据当然不是错,但不能让人觉得在某种情况下无限放大的道德主义有所回潮。
其实说起来我们这里曾经也有过引用《孝经》的时候,有所谓“五经断案”之说。因为缺少一部合适的民法典,当时断案的依据往往是通过圣贤经典来判断民事纠纷当中的是非曲直。而圣人的言论不但是已经过去的时代的言论,更多的时候是可以用来歪曲的,用这种方式去断案的话,哪里有什么真正的标准可言?
所以,一个判决书中引用先贤的说法未必会真的有多么严重的后果,但我们需要警惕的是,这次案例中引用是恰当的,下次是不是也会恰当?或者他们不引用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所借鉴时是不是有不恰当的地方?作为司法机构具有人文修养是好事,但能够分辨这种人文修养是否在现代社会能够使用,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了。 (五岳散人 知名网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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