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宋雨)原本属于小区业主集体所有的公摊面积、公共设施却被物业公司以“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无法联系上所有的业主”为由,私自出租。昨天,家住西安市兴庆北路海景国际公寓的王女士向本报反映,业主的利益受到侵害,物业公司的表现却让人气愤。
业主:私自出租公摊面积属侵权
昨天15时许,记者来到海景国际公寓,在一楼的电梯厅里,三五个工人正在忙碌地搭着钢架。现场一位工人告诉记者,该大厅的面积约在80平方米左右,而正在施工的地方位于大厅的左侧,占去了近30平方米。
业主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们所住的公寓一共22层,每层有12户,共264户,其中约有70户被整体出租,作为公寓酒店,前台设在电梯厅的右侧。据王女士介绍,正在施工的地方是被物业公司租给另一个酒店作为办公用的,“一楼的电梯厅属于我们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公司私自出租获利,不仅降低了服务质量,更是对我们业主权益的侵占,”王女士气愤地说,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只给业主们出示了一张出租合同,租金2000元,期限10年。
物业:所获得收益会和业主分享
记者拨打了该公寓所属的唯家物业公司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梯厅确实属于业主公摊面积,但是出租电梯厅也是为业主着想,“电梯厅有很大一部分面积一直都闲置着,我们租出去所获得收益会和业主分享”。当记者问及为何不事先通知业主时,该工作人员称,由于该公寓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很多事情无法和业主们统一沟通,加之公寓里的业主太多,征求意见需要一定的时间,物业公司联系不上所有的业主,所以决定先利用起来,租金日后返给业主。
律师:公摊面积应属全体业主所有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宏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摊面积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享有小区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任何单位不能擅自改变或转卖。利用小区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要征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来说,也必须征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
“该小区的公摊面积达到了20%-30%,这些都是业主出过钱的,物业公司事先不征求业主意见擅自出租,这本身就是一种侵权”,王律师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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