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德政
近日,千龙网记者阿良因发表针对一家私营企业的批评报道,休假期间遭山东莱阳警方追踪调查,因为害怕成第二个“仇子明”,阿良只能“潜伏”式继续休假。千龙网有关领导表示:该报道系记者经过采访有关当事人并经过调查核实、千龙网履行内部审核发稿程序后编发的正常稿件,不存在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和不负责任行为的问题。
作为一个媒体的记者,他不像侦探那样,有那么多的侦察手段与技巧,没有、即使有也无权使用那些完备的侦察设施,在新闻写作中,偶尔出现与新闻事实有出入的报道,也在所难免。即使是出现失实的报道,影响了某家企业的形象,给企业带来了伤害,也用不着警方主动出击,驱车千里追踪调查。
首先,有些新闻失实,要追究责任,也不能直接追究记者本人。记者的采编活动是职务行为,他代表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媒体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企业认为媒体的报道不实,给自己造成了伤害,首先要追究的责任人应该是媒体,而不是履行职务的记者。一般而言,职务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往往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授权单位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企业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媒体,进行索赔。
其次,这类事件属于名誉权案件,名誉权案件一般来说,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应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原则上是“谁起诉,谁举证”。比如说,我这个东西本来是个白的,而媒体的报道说我是黑的,那么我就可以拿出我是白的证据,来证明媒体的报道是失实的。而不是由警方出来,动用“武力”来“逼问”记者为什么要把白的写成黑的?是有什么目的与企图?警方的行为,显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再次,记者就算真的在采访过程中有收受他人好处的嫌疑,也应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来界定。这家企业如果认为媒体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选择到法院起诉,而不是直接找当地公安报案以启动警方的侦查程序。现在就动用警力介入,有十足的证据吗?警方这样急吼吼,只能让人怀疑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受到某些人的指使与胁迫?
在此,笔者想说的是,假如莱阳警方确实无事可做,或是愿意当“活雷锋”,主动帮企业进行调查举证工作,那么,他们首先要做的是用事实证明企业无违法行为,先用事实洗干净自身,这样才能证实记者与媒体可能存在的“诽谤”之类的嫌疑。如果企业随便就可以操控地方权力,警察甘愿沦为企业的家丁,那舆论监督只能时刻面临权力的恐怖。
警察的权力,是直接体现国家暴力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具有行政权力所具有的公益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警察的权力正在逐步由专制化走向法制化。不按规则行事的权力,必将异化为权力与资本的仆役,而这种异化的权力,其本性是暴戾的,因为不受制约,所以随心所欲。当下,舆论监督确非易事,公权部门应该为媒体监督创造更多的条件,而不是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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