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实习记者 武敦煌 记者要露滋)“我根本不认识臧继军,怎么就成了他的贷款担保人?”昨日,因“被担保”贷款10万元,菜农马旭将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庭。
贷款时被告知上了“黑名单”
马旭是一名自产自销的菜农,家住高陵县张卜乡曹家村。2008年10月,马旭去张卜乡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他已为一名叫“臧继军”的男子担保了三笔共计10万元贷款,如今本息已达16万元。臧继军逾期未还款,马旭因此上了信用社的“黑名单”,不能贷款。听完后,马旭大惊,他根本不认识臧继军,怎么可能为其担保贷款?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文简称“高陵信用联社”)告诉马旭,他“担保”的贷款由泾渭信用社发放。马旭来到泾渭信用社,主管信贷的副主任史林兴称,现在信用社也找不到臧继军,但担保贷款的事和马旭无关,他的不良信用记录也会被消除。见史林兴如此说,马旭没多想就回了家。
2010年3月,以为不良记录已消除,马旭再次到张卜乡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办完手续等房贷时,张卜信用社打来电话,说马旭仍在“黑名单”上,系统拒绝对他放贷。
马旭随后找到泾渭信用社,要求和办理他“担保”三笔贷款的信贷员对质。见面后,信贷员文民权问马旭:“你是谁?我不认识你。”马旭反问:“你不认识我,那担保书上的字是谁签的?”文民权当即哑口。
为争一口气起诉高陵信用社
2010年6月17日,高陵信用联社下发通报,对文民权等违规办理贷款担保一事做了处理。其中,文民权违规操作、代办手续,对本贷款承担50%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史林兴和当时的信用社主任徐哲作为审查者和决策人,共同承担50%的责任,并获行政警告处分。马旭的担保责任并非本人所为,应被解除。
对于这样的结果,马旭并不满意。昨日,马旭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信用社违规盗用其姓名签订担保合同,已构成了对他姓名权的侵权,要求高陵县信用联社赔付经济损失,并为他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马旭的律师李大为称,为此事马旭支出了不少交通费、通讯费等。马旭说:“经济损失不重要,我要争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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