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吕蕾 通讯员 徐永其
本报讯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90后青年盗窃后仅因窃得财物太少而恶意纵火案,被告人叶某某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10月至12月,1993年出生的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孙某(另处)三次至金山区枫泾镇居民新村实施盗窃,窃得手机二部、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1年12月28日14时许,1993年出生的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孙某至金山区枫泾镇北大街某足浴店内行窃,窃得价值人民币97元的手机一部、合计价值人民币304元的对讲机二部。仅因窃得少量财物而产生报复心理,被告人叶某某帮助孙某将店内废纸等杂物点燃实施放火行为,造成足浴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00平方米。经鉴定,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413,873元。
2012年1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放火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放火行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231元,其中入户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8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放火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放火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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