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
审讯时间无规定
昨天的庭审没有对媒体开放,记者从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员处获悉,昨天应检方邀请出庭作证的2名重案队刑警和3名预审处民警都作证称他们是依法办案,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出庭作证的几名警员,在面对为何需要6个人分3组进行审讯的问题时,分别这样表示,“这个问题我不回答”、“工作需要”、“属于正常情况”。
从常林锋的供述时间上看,他最长经历了18个小时的审讯,平时也都在5-7个小时左右。对于这种通宵审讯,是否属于没有给予嫌疑人必要休息的问题,办案警员表示,目前法律上对于审讯时间并无明确规定。
对于打人问题,警方承认常林锋的手确实有伤,但这是他此前放火时就已经烧伤的,而并非警方打伤的。
■尸检报告
◇警方
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名杨姓法医出庭作证称,在现场,死者的尸体已经被烧焦,但是仍然具备尸检条件。经法医检验,完全可以确定死者属于机械性窒息死亡,他们所做出的“不排除马某被扼压或掐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主要是针对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手段,认为手段具有不确定性。
杨法医解释称,死者“舌骨骨折、喉室粘膜淤血,双肺淤血,叶间可见出血点”以上论证可以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基本特征,能够确定死者是机械性窒息死亡,至于手段的不确定性,是因为尸体被灼烧后,颈部残损比较严重,不能确定死者是被何种手段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
此外,公安部和市公安局的5位法医还出具了一份法医会诊意见,这份意见书昨日被提交法庭,内容大致为,“颈部受压导致舌骨骨折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专家
报告不该警方出
律师请来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出庭作证。
胡志强表示,尸检时发现“喉室粘膜淤血”、“双肺淤血,叶间可见出血点”这种病理性改变,在机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况下都可能出现,以此作为鉴定机械性窒息死亡的要素,并不具有特异性。既然存在多种可能,就应该就是否属于急死,是否属于中毒进行排除。
胡志强称,尸检报告仅反映出对马某的心血、尿液进行了一氧化碳、乙醇以及安眠药这三种物质成分的检测,并不能就此排除马某身体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毒物中毒的可能性。
对于法医会诊意见,胡志强称,警方提供的鉴定报告没有充分描述死者舌骨骨折的状态,外部扼压颈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因素,并不能排除生理性分离的可能性。
胡志强提出,通常的检验都应该使用检材的1/3,保留其余部分以便下次检测,然而在对马某的检测中没有保留。
此外,胡志强还提出,作为此案的关键证据的尸检报告,是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然而此案的侦破单位也是海淀公安分局,这就势必会存在“技术鉴定服务于案件侦破”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