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违反环评制度案)
华商网讯 引汉济渭是指陕南汉江流域调水到渭河流域的关中地区。工程已于2009年正式开工建设。但记者近日从国家环保局网站了解到,引汉济渭工程违反环评于2009年违规建设,遭环保部勒令停工并罚款20万元。
记者了解到“引汉济渭”工程规划静态总投资120亿元。该工程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筹划,前期工作于2004年启动,工程项目建议书已于2008年4月上报水利部,2008年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查,2009年正式开工建设。2011年引汉济渭通过国家审批。2012年6月,引汉济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由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估。2012年建成三河口水库以下工程。预计2015年工程全部竣工。【详细】
早在2012年6月,引汉济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就已经通过由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估。引汉济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工程优化调整方案及推荐的各单项工程的工程规模基本合适,工程线路选择和总体布置格局合理,秦岭隧洞等主要技术方案论证较充分,不存在重大工程技术和环境问题,工程设计深度基本满足可研阶段要求,同意引汉济渭工程可研报告通过评审。【详细】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违反环评制度案)
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机构代码:55935282-4
法定代表人:洪小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乐中路93号
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于2009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9月7日《关于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环西北发〔2012〕73号)及2012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评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2年9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2年10月22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表示接受处理意见,但提出实施开工的是前期勘探试验项目,这是大型地下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必要工作,建议我部酌情处理。我部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2年9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2〕99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2012年10月22日《关于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前期勘探试验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引汉济渭字〔2012〕144号)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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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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