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芊芊玉指”指压店内挂着情色画像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 [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中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但该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不是正宗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路钢律师认为,只能作为治安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去处罚,但是不能追究刑法。
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对此,路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属于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司法解释效率,但法院在实际审判中是要按照这个文件精神进行审判的。
律师建议:陕西公安可按卖淫嫖娼认定“打飞机”服务
那公安部的批复与地方高院出的司法解释,哪个对地方的约束力更大?
“公安部的约束力更大。但两个适用程序不同,公安部的规定适用于行政处罚程序,而行政处罚程序进入不了法院审判程序,即高院的刑事诉讼程序。”路钢律师告诉记者。
路钢认为,在巡查扫黄场所时,遇到有场所出现“打飞机”的行为,陕西公安完全可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认定这是卖淫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执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路钢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执法部门认定不统一,希望最高法院或者检察院尽快做出更明确的解释,以便地方机关、公安和法院做出决定。
与此同时,记者暗访时又发现,位于南二环长安路立交北侧路东,有一家名叫“芊芊玉指”的指压店,也提供“打飞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