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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爱爱伪造证件案控辩7大焦点 假户口是买是送?

来源: 华商网  2013-09-24 12:36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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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靖边法院的车辆入口,有民众在此守候,据说,押解龚爱爱的车辆在庭审后将从此门开出。(记者 付瑞霞)

  焦点5:龚爱爱是否参与了伪造、变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

  检方称,在山西两个假户口问题上,都是龚爱爱找到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某(已故),明确表示自己想要办理假户口,前提是自己拥有一个真实且正在使用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随后,何某应允,才安排神木县公安局个别民警分别与山西两个县的公安局民警联系,在山西当地,以子虚乌有的信息,录入了两个“龚爱爱”的户口。最终迁入神木。

  这一系列行为中,龚爱爱的请求是始发的,整个伪造的过程也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故此,龚爱爱有伪造的犯罪事实。

  此外,除了自己真实的户口之外,龚爱爱的其他三个假户口上面的照片,与龚爱爱本人的相似度为95%以上。说明龚爱爱向警方提供了自己的照片。

  而辩护律师则认为,龚爱爱并未参与伪造证件,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是神木县公安局原政委何某主动答应,并安排民警与山西警方联系,由山西当地个别民警,在没有具体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违法伪造了两个假的户口信息。这些都与龚爱爱无关。

  此外,在伪造假的户口的过程中,龚爱爱与实施伪造的民警根本不认识,也未向对方提供好处费。故此,龚爱爱的行为尚未构成检方提供的伪造、变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同时,检方认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口的情况下,在北京买房过程中,获悉可以办理北京户口的情况下,出资30万元,委托他人为其和女儿非法买卖两个北京户口,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龚爱爱辩护称,其只知买房带户口,没有买卖户口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买卖户口的说法根本不成立,龚爱爱只有买房的行为,没有买卖户口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非法买卖户口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