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一般规定〕 车辆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上行驶;
(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四)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副驾驶座位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确需通行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
第四十六条〔通行范围〕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的范围内通行,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2.2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2.6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四十七条〔借道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或者机动车转弯、会车、超车、掉头时,可以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碍所借车道内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短暂借道通行时,应当提前50米至100米开启转向灯,一次只能借相邻的一条车道,越过障碍后应当立即回到原车道。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四十八条〔优先通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正常情况下,其他车辆应当让出最左侧车道;遇交通拥堵,难以让出最左侧车道时,应当按照执行紧急任务驾驶人的要求避让;因避让产生的压线、闯红灯、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追究。
第四十九条〔让行规定〕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第五十条〔公交车道〕 在施划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不得随意变更车道行驶。在未施划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应当靠右侧行驶。
公交车、九座以上的载客车辆可以全天使用公交车专用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时段使用公交车专用道。
第五十一条〔禁止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活动。
第五十二条〔停车规定〕 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划有停车标志的标线内停放;
(二)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
(三)在路边非停车点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遇低能见度天气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不得在公交车站和地铁站出入口30米之内、单位或者居住区出入口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
(六)在有出租车指定停车点的路段内,出租车不得在指定停车点外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
(七)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即停即走,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五十三条〔禁止规定〕 拖拉机不得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